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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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布单位】81801【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8-04-02【生效日期】1983-09-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1983年9月27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1998年4月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常委会构成人员

2、,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委员。第三条第三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第四条常委会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五条第五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能够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六条第六条常委会会议务必有全体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第七条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秘书长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委会秘书长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实际情况,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

3、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常委会主任或者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第八条第八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九条第九条常委会办公厅通常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要紧事项通知常委会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的人员。第十条第十条常委会构成人员或者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务必按时出席或者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

4、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委会构成人员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构成人员;(三)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四)省辖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者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联络组负责人,直管市与XX县区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者副主任,部分全国与省人大代表;(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向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者报告工作的单位,其要紧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者者报告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除举行全体会议外,能够召开分组会议与联组会议

5、。全体会议与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委员轮番担任召集人。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常委会分组会议与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可请各组召集人列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省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能够旁听;新闻单位能够采访、报道会议情况。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所作的决议、决定,在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与湖北日报上公布。第三章议案的提出与审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与

6、决定:(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四)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的部分变更;(五)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六)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A)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九)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十一)人事任免与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十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十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与罢免个别代表;(十四)是否许可

7、逮捕或者者刑事审判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假如由因此现行犯依法务必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能够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十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与规章,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十六)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十八)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下列单位与人员能够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主任会议;(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三)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四

8、)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提案权不适用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者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分别经常务(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其要紧负责人签署。第二十二条

9、第二十二条提案者通常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厅。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分组进行审议。联组会议能够听取与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与提案单位负责人对议案的补充说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其审议程序按照XX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

10、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能够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者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者修改意见,提请下次或者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主任会议或者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构成人员书面联名,能够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能够作出相应的决议。在调查中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与资料。第四章听取与审议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

11、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与有关的资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省长或者者副省长签署。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由省长、副省长到会作报告;属于专题性的工作报告,能够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的要紧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分别经院长、检察长签署,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常委会在必要时能够临时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

12、项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判与意见,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经常委会主任或者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者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专项交办,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能够对有关报告提早予以审查,认为内容不适当的,能够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修改。常委会审议后,半数以上的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有关机关应当作出说明,改进工作,并在以后的常委会会

13、议上重新报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能够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五章述职评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常委会能够听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也能够组织由部分常委会构成人员与省人大代表参加的会议,对上述人员进行述职评议。述职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评议前的准备工作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向常委会述职的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厅。主任会议根据述职报告与有关专门委员会调查熟悉的情况,确定对述职人员

14、进行评议的中心发言人,写出评议发言材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述职评议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被评议的人员述职后,常委会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根据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发言。常委会听取述职报告与进行评议时,能够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被评议人员应当根据评议意见,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者者印发常委会会议。第六章质询与罢免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能够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15、质询案务必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与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要紧负责人根据主任会议决定的形式与时限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对质询案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要紧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构成人员能够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常委会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能够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构成人员联名,能够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案与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罢免案与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罢免案与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七章发言与表决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常委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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