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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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XX市人民警察巡察试点工作.【公布单位】81507【公布文号】【公布日期】1995-04-08【生效日期】1995-04-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1995年4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审议,决定批准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由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XX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5年3月16日市H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保护与改善近岸海域生活环境

2、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近岸海域,是指胶州湾海域与其他由本市管辖的与海岸、岛屿毗连的海域。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与滨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填海造地、滩涂浅海养殖及从事其他对海域环境有影响活动的一切单位与个人。第四条第四条市与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下列称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指标与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中

3、、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把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第五条近岸海域的开发利用,应当根据经济进展、城乡建设、海上交通安全与环境保护的需要,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合理划定功能区。近岸海域的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类型,对水质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在近岸海域功能区内使用岸线、滩涂、水面、海床与底土与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务必符合所在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前款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与个人的海域使用权、经营权与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第七条一切单位

4、与个人都有保护近岸海域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与破坏近岸海域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第八条第八条对保护与改善近岸海域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第九条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第十条第十条市与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防治陆源污染物与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管理部门组织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并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港务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与调查处理,与青岛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

5、境保护工作。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近岸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渔港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与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渔港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港与海港中军事管辖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防止军用船舶污染损害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地方港港区水域污染情况的监视,对地方港港区内船舶排污实施监督管理。拆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划分,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与沿海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矿产、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近岸海域的滨海矿产资源、沿海森林与陆生野生动植物、海滨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与沿海县级市人民

6、政府的计划、经济、规划、农业、水利、旅游、城建、市政、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洋管理、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港航监督、军队环境保护等部门与沿海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季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陆源污染物排放与近岸海域环境的监测。监测网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与污染源变化动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情况与污染源的动态报告。第三章监督

7、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与各县级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与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向近岸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批准建设的临海经济(工业)开发区在开发建设前,应当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报批准开发建设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务必符合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申报登记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外商投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海域

8、环境影响严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填海、围海与其他改变海域面积或者岸线形态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在立项的同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岸滩砂、石场建设项目,由规划、水利、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后立项,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开发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境预测分析,制定开发与保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

9、响报告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直接或者者间接地向胶州湾排放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功能区划与其他条件,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操纵与排放许可证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功能区划、水质目标与环境条件,确定污染物同意排放总量;根据胶州湾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现状与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分配排污单位的同意排放总量。被确定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共同操纵的排污单位,务必在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领排放许可证。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进入近岸海域的一切船舶,务必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的管理规定。在海上航行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有关规定;

10、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接收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的排污监督,及时处理与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近岸海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务必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生态环境与水产资源。有关船舶污染监督的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水上、水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需要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务必按照国家有关倾废管理的规定,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倾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与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到指定区域倾倒。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对倾

11、倒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能够对管辖范围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排污单位、船舶与其他从事对海域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单位与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第四章保护与改善环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林业、园林、渔政渔港监督、矿产、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具有代表性的近岸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分布区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分布区域,崂山绿石、青岛红石礁分布区域,海滨旅游资源集中分布区域与风景石及其他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与人文遗迹,采取措

12、施加以保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在崂山风景名胜区、海滨风景区、城市风貌保护范围、海上自然保护区与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与破坏海域环境、损坏景观与城市风貌的海岸工程项目。在海水浴场、盐场取水区、海水淡化取水区、重要渔业水域内,不得兴建排污口;在其界区外兴建排污口,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有项目、设施与排污口,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限期治理、关闭或者者搬迁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区滩湾岬角重要景点景物范围内、市区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滩湾岬角、海水浴场与海岸保护设施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对在其他海岸开采砂、石的

13、,矿产、规划、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导致海岸非正常侵蚀、损害生态环境及水产资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滩涂、浅海养殖单位,务必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使用证,在依法确定的区域内从事养殖生产。获准使用养殖海域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科学养殖,防止污染海域;废弃的贝壳、网具与尼龙、塑料等持久性合成材料制品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应当运至渔政渔港监督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任意弃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城市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应当设置在低潮线下列,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现有排水管道与排污口应当进行改造。治理市区污水污染应当实行集中操纵与分散治理相结合。凡所含污染物较易

14、降解、适宜于集中处理的污水,都应当逐步实行截流与集中处理。沿海县级市对城镇污水应当以集中操纵作为进展方向,因地制宜,使用经济合理的集中处理方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市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入海河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沿岸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减少与操纵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的总量。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加强市区海滨绿地与沿海地区海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植被,预防与操纵水土流失对海域环境的影响。第五章防治污染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具有同等先进水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与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

15、染的设施务必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向实施排放总量操纵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务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排污申请,取得排污总量指标;没有取得排污总量指标的,应当将其废水引入胶州湾以外的海域,并达到国家或者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严禁随意向岸边水域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及其他生活废弃物。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胶州湾东部、南海岸风景线近岸海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前列区域内的临海单位,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责任区,清除岸边水域飘浮废弃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严禁

16、擅自在岸滩与海域弃置、堆放、处理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务必建造防护堤,采取防渗漏、防扬尘等防治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堆放与处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对造成近岸海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务必向决定限期治理的机关报告治理情况,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应当检查被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负责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任何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近岸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与物、废弃物与其他有害物质。港口、码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与货物种类相习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装卸作业防污设施与港口生活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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