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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小编推荐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修改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2、”。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并在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第六条第二款“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修改为“占用道路搭建临时构筑物的,务必征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四、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T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200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
3、号公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严格操纵临时占用道路行为,充分发挥道路的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与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时占用道路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街道、里巷与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包含桥梁、人行天桥、人行过街隧道。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道路堆料、施工作业、设置车辆保管点、报刊亭、ic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4、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XX县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公安、规划、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3(二)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IOO米范围内;(三)道路交叉路口及其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与铁道路口、弯路、窄路、桥梁操纵范围30米内;(四)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九条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道路占用费。公益性临时占用道路可
5、免缴道路占用费。道路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管理或者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变更或者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按时清退场地。变更或者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道路占用费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与个人,务必遵守下列规定:(-)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5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市政、绿化、交通等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
6、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与个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坏的,处5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造成道路设施、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管线等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下列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下列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九)、(十)、(十一)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IOO元下列罚款;(二)违反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IoOO元下列罚款;(三)违反第(八)、(十二)、(十三)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