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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完全。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宜府办发(2006)6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二Oo六年十月八日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与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等法规政策及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宜府发(2003)1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XX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XX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列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具体负责XX市XX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3、。第四条公安、广播电视、教育、房管、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当协助及时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与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负担。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含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含被拆除房屋及
4、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类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有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很多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与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被拆迁人有权向
5、拆迁人或者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与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有关媒体与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拆迁人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部门联系,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清理、拆除。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6、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务必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与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1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
7、超过6个月,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延期拆迁的批准文件。逾期未申请或者超过延长期限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期限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以被拆迁户的总户数来确定。被拆迁人在10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4个月;被拆迁人在101户至20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被拆迁人在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不得低于9个月;被拆迁人在300户以上的,可实行分期确定拆迁期限。第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能够实行货币补偿,也能够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能够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
8、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十二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下列简称估价机构)负责;市、县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由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的估价机构负责。第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严格按照估价技术规范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市场价格的评估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屋及其土地价值的评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通常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失效的,估价时点为重新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房屋拆迁分期分段实施的,估价时点为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成片拆迁与集中
10、安置的,通常应先进行分类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类型及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每层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成新、朝向、楼层、装修、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按户进行的评估。第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市场价格的评估,通常应当使用市场比较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时,应在被拆迁房屋同一供需圈随机搜集不低于3个,成交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近的市场交易实例作为价格评估的重要根据。不具备使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能够使用其他估价办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
11、因。第十八条委托分户评估,委托人应当提供被拆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价机构又无法核实是出让的,则视其为划拨方式取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结果,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与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在原建筑物基础上自行扩建或者增建楼层的,增加的面积不计入拆迁补偿面积,不予补偿。第二十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
12、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未经批准自行扩建部分不得计入面积)。拆除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房屋的矮楼面积时,拆迁人应按2.2米平均高度折算矮楼面积补偿被拆迁人。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本细则实施前的住宅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未取得城市规划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拆迁时实际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缴税凭证的,按同区域、同地段、同结构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30%以内给予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当事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13、当组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第二十三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能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拆迁人。行政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能够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除房
14、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第二十五条拆迁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下列简称规划法)实施往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用土地上,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其房屋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正规建筑,同时是被拆迁人使用管理、产权明晰、无争议,出具有关的建设手续,经房屋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拆迁人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补偿,并扣除有关税费。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需要过渡的,支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5、被拆迁人或者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第二十七条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工业企业除外)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给予45日的停产、停业经济缺失补助费。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补助被拆迁人:(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400元/户发放,炉灶费按500元/户发放。(二)非住宅房屋。营业用房搬迁补助
16、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发放;其他非住宅房屋(生产、办公、旅馆用房等)搬迁补助费按18元/平方米计算发放。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补助被拆迁人: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住宅房屋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按400元/户/月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4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5元计算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