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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程序一、办理机构:XX县区民政局二、办理地址:XX县区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三、办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1:30.下午2:305:30五、查询电话:0750-553947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成立登记、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三个部分进行。一、成立登记(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后,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2、有规范的名称与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务必有
2、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要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习惯。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习惯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与业务量相一致。不一致的行业假如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务必符合要求。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习惯的合法财产。务必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与业务量相习惯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务必达到行业所规定或者要求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
3、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务必合法,务必是来自正当渠道,同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能够有两个或者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务必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是具备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条件,都不能提出申请登记。(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1、申请(1)资格与名称确认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
4、出登记申请,确认资格与名称。(2)领取登记申请表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一致方式,领取不一致类型的登记表格: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同时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3)准备材料举办者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办好场所使用权证明、银行帐户、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
5、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连同各类登记表格、文件与证明,一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4)业务主管单位核查业务主管单位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同意的,签发同意登记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5)申请登记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与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举办者报送的材料,须注意下列事项:(1)所有文字材料一律打印,不得手写;(2)所有表格不得复写;(3)填写各类表格务必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4)各类材料的公文用纸一律使用国际标准a4型。2、登记登记管理
6、机关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1)受理。举办者所提供的文件、证件与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与条件。(3)核准。经审查与核实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签发批准登记或者驳回登记文件。(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对法人登记的准予申办法人单位标准代码。(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布公告。(三)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
7、登记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含举办者单位名称或者申请人姓名;拟任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101或者2102或者2103表);(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2104或者2105或者2106表);(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印章包含。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与法人(负责人)印章。(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0表);(8)章程;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制定。(9)
8、验资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3万元以上人民币;科技类10万元以上人民币)。(10)许可证正、副本;(H)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如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产证;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场所使用权证明应包含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等内容。(13)法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14)从业人员花名册;(15)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的需提供此协议书);(16)其他有关资料,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等文件。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者外部的各类原因,原先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
9、事项,务必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假如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视为违法。变更登记的内容包含。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宗旨与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一)变更登记程序1、申请变更。提交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理由,并附变更有关证明、证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与其他有关文件
10、、证件。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5、公告。三、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具备条例第八条条件,无法存续的;3、宗旨发生根本的改变的;4、单位分立、合并,作为原体因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的;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7、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8
11、、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务必取缔的。(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2、向业务主管单位呈报注销登记申请;3、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三)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与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准予注销的决定。查询电话:5539477办公地址: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