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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_XX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同意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志灯与停车指示标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
2、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展城市与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 1学需要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同意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对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县(市、区)或者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第
3、六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与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与完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造与谐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关心学生乘车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对校车服务提供者与配备校车的学校,按照校车运营与学生乘坐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4、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校车管理机制第九条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与校车服务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服务方案与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县(市、区)或者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下列简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3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与上报工作;(三)掌握学生上下学与现有校车状况与校车需求,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
6、度,明确与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与学生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发现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五)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档案;(二)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三)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与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四)依法发放收回校车标牌;(五)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六)依法查处校车道
7、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4(七)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与伪造、变造或者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八)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九)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二)合理规划、设
8、置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改善校车途经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与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四)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五)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督促其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第十五条公安、交通运输、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以 5及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校园周边道路合理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在学校门前道路安装减速设施,设立交通标志与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第
9、十六条经济与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办法与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与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健全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学生上学离车至学校与放学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三)与校车服务提供者与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四)协助、配合有关
10、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二)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6管理措施;(四)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保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知识;(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保护,建立安全保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与单位,还
11、应当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监控平台设施与终端设备完好。第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保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者身体严重不适与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第二十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上学至乘车站点与放学
12、至乘车站点下车后的安全。鼓励学生的监护人举报违7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第二H一条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含幼儿园)不得以合租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机动车辆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不得使用七座下列的机动车辆超出核定的乘员数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第三章校车服务提供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能够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学校能够配备校车。第二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
13、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接送方案与责任书应当由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第二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规范的校车档案,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与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全面台账。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8一的安全保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防范、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四章校车使用许可第二十五条校车使用应当按照条例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
14、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含行驶线路、开行时间与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者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校车使用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六)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身份证一9一明;(七)校车运行方案,包含行驶线路、开行时间与停靠站点等内容;(A)校车安全
15、管理制度;(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第二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与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运输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第二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10一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与核载人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校车许可有关信息通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