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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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范文XX县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XX市燃气管理办法、xx县区燃气管理办法、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城镇燃气设施运行、保护与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含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包含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设施,特指公用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所有且为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的燃气设施)与燃气用户设施(用户所有或者为用户

2、提供单一服务的燃气设施),燃气生产、进口需用燃气设施与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需用燃气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与分输口到电厂、有关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除外。公用燃气设施要紧包含:(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含瓶组站)与混气站、天然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柜)、天然气气化站、燃气加气站(充装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燃气场站设施;(二)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12(六)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抢修人员与应急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七)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立即停止有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及时向燃气行政主

3、管部门与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燃气设施应当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保护区域,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设定安全保护警示标记,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不受损坏。第九条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一)燃气场站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燃气场站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区域;(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区域;(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区域;(4)庭院架空管道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区域;(5)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

4、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区域。(三)打桩、建造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顶进等影响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操纵范围:(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2)埋地次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5米范围区域;(3)埋地高压管道为其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外44米范围区域。爆破作业等严重威胁周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操纵范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与操纵范围,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五)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有关行为有更严格

5、安全保护与操纵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第十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或者者擅自动用、拆改燃气公用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或者从事爆破、挖掘、打桩、顶进、动用明火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或者影响周边燃气设施安全距离的建(构)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三)涉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河道内擅自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56前检查机动车辆等燃气设施。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检查频率要求,制定入户安全检查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报

6、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入户检查前将检查日程通知有关用户。无法直接联系用户的,可在用户能看到的显著位置张贴通告等方式通知用户,由该用户向燃气经营企业预约同意检查。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入户检查时,应当穿着工作服,佩戴并出示有效证件,配备必要的检查仪器、工具。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全检查要紧内容:(一)燃气管道设施是否漏气,安装及用材是否规范,阀门操作是否方便、灵活;管道、阀门是否严重锈蚀,是否有重物搭挂或者作接地引线;管道末端是否封堵;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等。(二)瓶装气气瓶是否合格,钢瓶、调压阀是否漏气。(三)燃气器具是否完好,

7、安装、维修是否符合规定;热水器等燃气设施排烟系统是否连接完好、是否出户;软管是否超长、超期、老化、无管夹、泄漏;燃气器具与气源是否适配,使用年限是否超期;有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等。(四)燃气调压、计量仪表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符合规范要求;有无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计量装置等。(五)用气是否规范;使用、储存燃气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具备安全条件;有无擅自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盗用、转供燃气现象等。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入户安全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经安检人员与用户签字确认后各留记录备案。安检记录应附有醒目的安全用气提醒事项。第二十五条安

8、全检查中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履行告知义务;发现用户设施有燃气泄漏的,务必立即处理,未作处理,安检人员不得离开;发现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由用户签收确认。第二十六条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用户拒绝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与拒绝签收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入户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留置在用户能看到的现场显著位置或者以其他方式送达用户。用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可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及专业人员维修用户设施。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跟踪隐患整改结果,在检查后1个月内汇总分析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检查情况。第二十九条发现用户存在下列安全隐患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经营企业可采取临时停气措施:(一)燃气设施漏气危及安全的;-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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