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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境保护工作汇报5篇XX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与XX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
2、或者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要紧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与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与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XX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与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与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XX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
3、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XX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含13项指标:1 .废水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要紧监测项目是否达标。2 .要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要紧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操纵要求。3 .废气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要紧监测项目是否达标。4 .要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要紧大
4、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操纵要求。5 .噪声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6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7 .排污费缴纳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 .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9 .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10 .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与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
5、排污染物的行为。排污单位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的行为也纳入本指标考核。I1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包含由不可抗力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12 .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13 .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有经查证属实、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排污单位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若能在评价期内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投诉人对其整改效果满意的,可视为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环境
6、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上述13项评价指标全部合格,则为环保诚信企业:1 .达标排放废水污染物;2 .要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在总量分配指标内;3 .达标排放废气污染物;4 .要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在总量分配指标内;5 .厂界噪声达标、没有造成扰民问题;6 .按规定管理、贮存、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7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8 .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9 .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10 .没有违法排污行为;I1没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
7、环境应急演练;12 .没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13 .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Ph值以超出排放标准1为界限);2 .要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3 .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少于1倍(含1倍);4 .要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少于1倍(含1倍);5 .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6 .未按规定管理、贮存与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7 .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8,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8、或者“三同时”制度;9 .发生通常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0 .没有建立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I1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理企业:1排放废水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Ph值超出排放标准1以上);2 .要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3 .排放废气监测项目超标1倍以上;4 .要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分配指标1倍以上;5 .未按规定管理、贮存与处理处置危险废物;6 .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7 .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9、或者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8 .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9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0 .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第八条重点污染源排放废水、废气的监测项目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下列简称环境监测机构)人工监测的项目。要紧污染物对应评价期内XX市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的项目。噪音监测项目为选测项目,但出现噪音扰民问题时务必监测噪音是否超标。监测数据来源于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性监测结果与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时取样的监测结果。监测项目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不一致而确定(具体监测项目可参照附表1与附
10、表2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监督性监测由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国控重点污染源由XX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省控重点污染源与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由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XX市监测中心站每季度对15%的省控重点污染源与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抽测。排污单位如有新、改、扩建项目处于试生产期(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暂不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监测时,排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须当场向环境监测人员作出合懂得释,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环境监测机构须在现
11、场监测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单位若对监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有关监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应的环境监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监督性监测废水项目出现两次超标的判为全年超标,废气项目一次超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两次超标)判为全年超标,噪声项目超标判为全年超标。省、市环境保护监察(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查取样监测发现一次超标也判为全年超标。第九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6项、第10项与第12项评价指标以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参与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的行政处罚务必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起超过60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或者者虽有申请行政复议
12、或者起诉但经审查、审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第十条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与第6至第13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报XX市环境保护局。各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按季度及时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于每年1月31日前报XX市环境保护局。第十一条XX市环境保护局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评结果(对其中已纳入XX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使用XX省环境保护厅的评价结果,不作重复评价),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
13、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据。XX市环境保护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第十二条XX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同意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第十三条评价结果由XX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XX市进展与改革局、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XX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XX市供电局、XX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
14、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者给被评价单位造成缺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XX市环境保护局与XX市进展与改革局、XX市经济与信息化局、XX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XX市供电局、XX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第十六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实施下列环境管理措施:(一)优先推荐参加“XX省清洁生产企业
15、”称号评定;(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者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者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者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七条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与环保严管企业(红牌标识),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与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
16、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十八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自行提出环境保护信用等级变更申请,递交信用修复申请函、整改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对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给予实施信用修复(关于纳入上级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出具初审意见),不再作为环保严管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取消红牌或者黄牌标识;对恶意或者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同时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有关部门。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