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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
2、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
3、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
4、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与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四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
5、、兼顾通常、量力而行、有用为主的原则。第五条下列污染源务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者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与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通常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者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者处于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
6、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操纵需要,另行下达安装计划。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第七条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属其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保护、校验,并同意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污染源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保护与联网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部门应申请市财政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设备大修、
7、更新的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局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保护与联网经费由市环保局编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拨付。第九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下达污染限期治理(整改)任务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排污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验收的必要条件。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应按照
8、XX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按规定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审查,方案通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有关设备操作、使用与保护规程完备。(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与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平台稳固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固、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三)排污口按有关要求进行
9、规范化设置,监控(监测)点位及设备安装应确保具备代表性、安全性,系统设置故障重启动恢复装置。(四)落实现场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与设备故障处置制度,确保供电、通讯线路正常,出现故障及时修复与报告。第十一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由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验收程序如下:(一)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后,排污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二)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数据不相符的由市环保局污防科向排污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
10、验收。(三)市环保局污防科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四)验收合格的,市环保局污防科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验收合格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向排污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批准同意;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在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24小时内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未能在48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委托环境监测
11、部门使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修复或者更新计划。逾期不报或者未能在环境监察机构批复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任务的,视为有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检查应作为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现场监管的重点,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自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检查考核,每周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市环境监察支队还应指派专人负责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人工值守。第十五条市环境监测站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线监测数据考核,在污染源定期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时,同步记录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每季度比对监测很多于一
12、次、其余在线监测仪器每半年比对监测很多于一次。第十六条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管理人员负责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平台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特殊变化、查明故障原因并落实监控中心平台保护,及时办理省环保厅在线办公布的预警事件,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监控中心平台存在问题预警、通报、督办。在监控中心平台出现故障时,按下列程序处理:(一)属监控中心平台自身原因且经常规恢复操作,故障仍不能排除的,联系监控中心平台运维商检查修复;(二)属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故障的,督促环境监督责任人联系排污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或者运维商)检查修复;(三)属远程网络通讯障碍的,由出现故障的一方(现场端或者监控中心平台端)协调网络服务提供
13、商检查修复;(四)属人为因素阻断电源、通讯连接,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设备,通知责任环境监察人员查处;(五)属监控监测数据偏离合理区间的,通知责任环境监察人员跟进调查。第十七条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对发现人为损坏监控设备、蓄意影响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或者存在现场数据与联网上报数据一不致等弄虚作假情形,应认真开展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罚并限期整改。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运行保护使用第三方运营模式。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市环保局统一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环境监监察支
14、队负责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并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考核上报。非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由排污单位自行委托通过省环保厅招标确认有运营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应加强各自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质量。第十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商务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由运维商与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保管,排污单位不得保管。第二H条市、区环境监察等环境监管机构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应用,通过熟
15、练掌握监控数据逻辑关系,发现并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保监管执法中的重要技术支持作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能够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核定等环境管理工作的根据。第二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情况纳入市环保局污防科,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市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判。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者未按照规定与市环保局的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
16、定,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废水排放企业能够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下列的罚款。同时,暂停该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与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的项目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未经验收或者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废水排放企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下列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五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者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