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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1的VordTftJ打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全面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经市政府202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3年2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依法行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公
2、共服务,强化社会监督,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作部门、保留权责清单的党委部门、与党委部门合并设立的政府部门等(以下统称职权行使机构)的权责清单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权责清单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合法有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是
3、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的日常协调管理机构。建立权责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权责清单涉及的各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权责清单工作的协调推动、动态调整、公开公示等工作。职权行使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权责清单及其调整意见,按本部门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第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权责清单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及行政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同级行政机关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第三章权责清单第六条权责清单由职权目录和职权信息表组成。职权目录包括职责和行政职权。职责是部门“三定”规定中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有关职责。行政职权是指
4、部门直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职权信息表由行政职权名称、权力编码、权力类别、责任主体、法定依据、实施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要素组成。第七条职权行使机构的行政职权设定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有效期一年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职权不列入权责清单:1 .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政策调研等抽象管理职权;2 .人事任免等部门内部管理职权;3 .行政复议、加处罚款、申投诉处理等政府部门共性职权;4 .其
5、他不应列入的事项。第四章动态调整第九条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行政权利的增加、取消、下放和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等情形。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机关应当增加行政权力:1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颁布或者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2 .因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承接的;3 .因职责调整,需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4 .其他应当增加行政权力的。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机关应当取消、下放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1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废止或修订,需相应调整的;2 .因上级、本级政府确定取消或下放,需相应调
6、整的;3 .因职责调整,需相应调整的;4 .行政权力合并、分设,需相应调整的;5 .其他应当取消、下放和修改的情形。第十二条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机关需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效、职责调整确定或修改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中相关规定程序,向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意见。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调整权责清单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确认后的调整事项,由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
7、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5日。申请增加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公示期满后由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权力的,公示期满后由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审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的权责清单由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协调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向本级协调小组报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职权行使机构应及时将其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告知下级相关部门,并向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第十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批准,职权行使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本机构权责清单。1 .严格规范程序。放权部门根据法定依据发
8、生变化、上级政府委托、下放或取消部门职能调整、其他增加或减少行政权力等情形,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调整申请中应载明拟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理由、依据、下级承接情况、需要特别说明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依据。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放权部门调整申请和审查意见统一汇总,报请本级政府审定并制发规范性文件。放权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事项管理平台和全市权责清单管理平台调整本部门事项,确保各平台与实际情况一致。2 .开展事前调研评估。为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办得好,放权部门对拟调整下放行政权力须开展承接能力
9、、落实状态、日常监管等前期调研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具备调整下放条件,切实做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放、下放后存在政策风险的不放、基层接不住管不好的不放,严格杜绝放权随意性。对与拟调整委托、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相关联的职能部门,要本着“方便办事、减少层级、节约成本”原则,同步征求关联部门意见,同步协调下放行政权力或审批权限,以实现“同级审批、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的目的。3 .依法委托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使委托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内容向社
10、会公告,同时向本级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对受委托主体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委托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行政处罚严格依法采用书面委托形式。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4 .做好业务培训。放权部门在行政权力事项委托、下放前,要对承接部门开展多层次、全方位政策和业务培训。对审批审核备案类事项,重点对事项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踏察、审核验收及裁量权方面开展培训;对执法人员,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程序,重点对执法范围、执法方式、执法流程、处罚裁量权
11、和救济途径等内容开展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审批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下放事项有效承接。5 .规范权力移交衔接。放权部门要切实做好与承接部门的权力移交,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确定时间结点,将权责清单管理平台上的办理权限、信息数据、政策依据、办理卷宗等整体移交。对已下放事项,不得以备案、核准、网络平台不授权等形式变相审批,防止出现“明放暗不放”问题。涉及多层级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调整管理层级和执法界线,调整权责清单内容信息,保持权责清单管理平台与实际情况一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职权行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规范行政职权运行。不得随意扩大权力或减少责任。各部门应当建立权
12、责清单动态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牵头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督促迟报、缓报、漏报等问题的整改落实。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职权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职权行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协调小组办公室、职权行使机构投诉或举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权行使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政务大厅现场、网络、电话、邮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吸收采纳合理内容。权责清单发布网站遭非法入侵、篡改、内容异常等突发情况时,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暂时关闭网站。第十六条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职权行
13、使机构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将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纳入职权行使机构绩效考核内容。职权行使机构擅自增加行政职权,自行更改行政职权要素,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或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不按规定时限提出权责清单调整意见的,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督促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市及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随意扩大、减少或放弃行使权力,也不得减少或不履行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