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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机关运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机关通过购置、调入、受赠、自建、移交、盘盈等方式获得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第三条综合处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拟定制度、
2、计划申报、政府采购、维修保养、调拨分配、实物登记统计,以及固定资产的预决算、结算、日常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盘点、清理核对、报废、残值处理等工作。第四条各处室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保管,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五条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节约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审批管理,由各处室提出增加申请,填写增加固定资产申请表(附件1),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人,处室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处室印章,经综合处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无需政府采购的,由综合处负责购买。第六条通过购置、调入、受赠、自建完工交付使用、移交等方式获得
3、的固定资产,由相关处室将资产形成的有关手续完整移交综合处,并组织验收(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合格后,办理资产增加手续。盘盈的资产由综合处通过询价或估值后办理入账。第七条处室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处室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自行清查1次;局综合处会同各处室每2年对机关固定资产全面清查1次,做到账实相符。第八条通用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5年,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办公家具应使用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办公地点变更等特殊原因需更换办公家具的,另行审批。第九条因产权转移及核销行为,需通过报废、调出、变卖、捐赠、盘亏等方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
4、写处置固定资产申请表(附件2),报综合处审核后列出清单,提交局务会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或调离机关时,所在处室应及时填报固定资产调配变更申请表(附件3),办理固定资产信息变更、移交手续。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处室和具体使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由具体使用人按该资产原价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附件: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固定资产
5、申请表2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固定资产申请表3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调配变更申请表编号填表日期年月曰处室名称(章)存放地点资产名称增加方式规格型号价格购进捐赠调拨在建工程转入其他拟购固定资产增加原因申请人:处室负责人:综合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领导审批:组织经办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固定资产申请表编号表日期年月曰处室名称(章)存放地点资产名称条码号处置原因规格型号数量闲置交回淘汰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其他处置原因使用人(经手人)处室负责人意见:综合处意见:处置经经办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调配变更申请表编号表日期年月曰资产名称条码号规格型号原使用人原存放地点现使用,调出部门处室(章)处室负责人:调配变更原因(办公室填写):经办人:调入处室处室负置综合处意见:资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