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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审议稿)第一条为规范局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81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府法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对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法律顾问可以由局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笫四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局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培育公职律师。第五条局法制部门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法律顾问日常业务管理,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法制部门协助。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的方式进行。符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3、感;(S)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法律专门人才,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遴选确定后拟聘的法律顾问基本信息由局法制部门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局应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服务报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等内容。聘期一般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聘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局法制部门将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录入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进行报备。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局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重大民生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对外合同或协议;(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接受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七)参与法治宣传教
5、育和法治实践,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A)其他规定的职责。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S)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S)
6、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五)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一)不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第十五条局属各单位(
7、部门)应将法律顾问工作贯穿行政决策全过程,主动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法制办文件第二点第三条)在以下方面按照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二)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三)洽谈重大合作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四)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五)
8、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部门)可以采用座谈会、咨询认证会、书面反馈法律意见等形式,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第十七条涉及下列事项需要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的,局属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前告知局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邀请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必须应邀到会。(一)涉及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二)涉及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三)涉及诉讼、复议、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或者案前研究;(四)涉及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五)
9、其他重大涉法事项。第十八条要求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局属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为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材料。法律顾问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意见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提交局法制部门,法律意见书以法制部门集体名义出具。第十九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下列事项提出明确意见:(一)主体是否适格;(二)程序是否合法;(S)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五)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及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七)其他涉法问题。第二十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建立工作日志,将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
10、和结果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要一案一档。局法制部门应做好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并及时录入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第二十一条局对聘任制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并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局法制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局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由局法制部门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第二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局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