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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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8)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政府性资金包括:(-)区级、镇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

2、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亍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O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本区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八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

4、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结(决)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

5、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区发展改革委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

6、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符合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3)1号)管理要求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

7、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1以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国家、重庆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

8、时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在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

9、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自然资源局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重庆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负责报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

10、改革委依法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四条列入区政府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时,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时无法审批的,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11、。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委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第二十六条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

12、)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13、、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区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

14、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三十条国家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和市级给予区县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手续。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具体领域、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三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区委、区政府决策,需要实施的项目;(四)列入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项目。(五)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二)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第三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给予区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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