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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 .抽样方法2.1 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实体店买样需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3 .检验
2、依据表1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感官要求GB/T18006.1-2009产品明示执行标准GB4806.7-20162总迁移量GB31604.8-20233高镒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锚计)(限PET材质)GB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14934-201610致病菌(沙门氏菌)G
3、B14934-201611霉菌计数GB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GB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31604.30-2016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注:微生物项目应采用未拆封样品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4、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4 .判定规则4.1 依据标准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
5、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5 .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