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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1.080Y99备案号:-QB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XXXXX-XXXX制鞋机械内底起毛机Footwearmachines-Inso1esraisingmachine(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你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由全国轻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皮革机械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1/SC1)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莞市力能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皮革制鞋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朱耀东本标准首次发布。制鞋机械内底起毛机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底起毛机的组成、型号及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制鞋生产中对经裁断、片料等加工成型后的内底进行起毛的内底起毛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226.1-2008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4048.5-200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3、第5T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GB/T16769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QB/T1525制鞋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QB/T1588.1轻工机械焊接件用技术条件QB/T1588.2轻工机械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3轻工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QB/T1588.4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3组成、型号及基本参数3 .1组成内底起毛机主要由机身、进料机构、磨头机构、磨削深度调整机构、除尘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3.2 型号内底起毛机的型号编制规则宜符合QB/T1525的规定。3.3 基本参数内底起毛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基本参数序号项目单位基本参数1磨
4、头转速r/min120002磨削深度mm0-24要求3.4 基本要求3.4.1 内底起毛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4.2 配套件及其他外购件应符合使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外协件进厂时应由厂质检部门依据标准或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4.3 切削加工件应符合QB/T1588.2的要求。3.4.4 焊接件应符合QB/T1588.1的要求。3.4.5 涂漆件应符合QB/T1588.4的要求。3.5 装配质量4 .2.1整机装配应符合QB/T1588.3的规定。5 .2.2电气元件及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布线清晰,固定可靠。6 .2.3磨削深
5、度调整机构应调整轻便灵活。4.3 整机性能4.3.1磨头转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4.3.2磨削深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能无级调节。4.3.3除尘装置应能使磨削尘屑全部向内吸排。4.3.4整机运行平稳,正常运转时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80dB(A)。4.4 机械安全4.4.1机器应设置急停装置,且应符合GB5226.1-2008中10.7的规定。4. 4.2磨削加工区域应有固定式防护装置进行保护。4 .4.3磨削头应能调整至低于工作台面至少1mm。5 .5电气安全4.5.1电气装置和机器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装置,并标有保护接地符号或字母PEo4.5.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5226.1-2008
6、中的8.2.3的规定。4.5.3动力电路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MQo4.5.4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联结电路之间应经受时间不少于1s、电压为IOOoV、频率为50Hz的耐压试验,工作在低于PE1V电压的电路除外。4.6外观质量4.6.1外露接合面的边缘应对齐,无明显错位。4. 6.2电镀、发蓝和电泳的零件表面不应有斑痕、锈蚀、起壳和脱层等现象。5试验方法4.1 基本要求4.1.1 目测检查产品相关技术文件以及配套件、外协件和其他外购件的检验合格文件。4.1.2 切削加工件按QB/T1588.2的要求检查;焊接件按QB/T1588.1的要求检查;涂漆件按QB/T1588.4的
7、要求检查。4.2 装配质量4.2.1 按QB/T1588.3的规定检查机器。4.2.2 目测检查4.2.2。4.2.3 进行磨削深度调节,目测检查4.2.3。4.3 整机性能4.3.1 使用数字式转速表测量磨头的转速。4.3.2 任意调节磨头凸出工作台面高度,使用高度尺测量磨头最高点与工作台面的距离即得磨削深度。4.3.3 进行内底起毛试验并启动除尘装置,目测检查4.3.3。4.3.4 整机噪声声压级按GB/T16769规定的方法试验。4.4 机械安全5. 4.1急停装置按GB14048.5-2008附录K中K.8.3.6的要求进行试验。5.4.2 采用目测法检查固定式防护装置。5.4.3 调
8、节磨头至最低位置,使用深度尺测量磨头最高点到工作台面的下陷尺寸。5.5电气安全5.5.1 采用目测法检查接地保护装置。5.5.2保护联结电路的连续性按GB5226.1-2008中18.2.2试验1的要求进行试验。5.5.3绝缘电阻按GB5226.1-2008中18.3的要求进行试验。5.5.4耐压试验按GB5226.1-2008中18.4的要求进行。5.6外观质量目测检查。6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6.2.1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4.2,2、4.2.3、4.3.3、4.4、4.5和4.6。6.2.2每台产品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
9、发产品合格证书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6.3.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在正常生产的条件下,每24个月应周期性进行检验一次;d)产品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 3.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0%,至少为1台。6.4判定与复验6. 4.1出厂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消除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并经复验合
10、格,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7. 4.2型式检验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 1标志8.1.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永久性铭牌,铭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b)制造商名称;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d)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e)产品执行标准编号。8.1.2 每台产品应在相关位置安装有操作指示及安全警示标志。7.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有关规定,在产品包装箱内应有以下技术文件:a)装箱单;b)产品检验合格证;O产品使用说明书,其编写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7.3 运输包装完成的产品应用可靠的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防止剧烈的冲击和震动以及防止雨淋、倒置等现象。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防雨的场所,并应平稳放置。在规定的贮存期内,产品不应发生锈蚀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