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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区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经东胜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东胜区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治资源露天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占用和破坏的土地,包括露天采矿场、洗煤厂、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排土场、地面塌陷区、砰石堆、矿区道路等,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及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详细说明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土地复垦义务人报批临时用地必须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并足额缴纳保证金,否则不予审批。本办法施行前已审批未缴纳的,本办法施行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足额补交保证金,未缴
3、清的按照违法用地处置。第二章保证金缴存第五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共同议定专户储存保证金,实行专户、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六条区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存储保证金的银行三方共同签署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监管协议,以协议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缴存、返还、支取、结算,区财政局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条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000元/亩,本办法实施之前审批的临时用地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全额缴清。第八条生产建设或灾害治理期限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
4、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第三章保证金管理第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被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已完成复垦的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第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后,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不合格者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区国土资源局扣除已缴纳的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复垦为农用地的,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监管。第十一条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在1年内交还村集体组织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退还保证金。第十二条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土地复垦
5、义务人在1年内未交还村集体组织,区国土资源局结合复垦效果跟踪监管情况,可返还4000元/亩的保证金,余额1000元/亩待还地后结算。本办法施行前缴纳的保证金,相应土地通过复垦验收后,在1年内未交还村集体组织,区国土资源局结合复垦效果跟踪监管情况,可返还IOoo元/亩的保证金,余额IOOO元/亩待还地后结算。第十三条煤矿露天开采、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终止采矿活动、完成闭坑治理后,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并将已复垦土地交还村集体组织,土地复垦义务人可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退还全部已缴纳的保证金。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报批项目临时用地时必须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根据土地复垦
6、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终止项目用地的后续报批,有矿业权的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审批,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情节严重者可申请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区国土资源局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附件: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监管协议(样本)附件土地复垦保证金使用监管协议甲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乙方(土地复垦义务人):丙方(银
7、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土地复垦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三条根据土地复垦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甲方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损毁土地的复垦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乙方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存储和支取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乙方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存储、支取。第二章土地复垦保证金缴存第六条乙方应将土地复垦保证金存入由区
8、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共同议定银行(即丙方)开设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行:-账号:-缴纳项目:J第三章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第七条乙方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土地,甲方结合还地情况及后期复垦管护效果酌情退还相应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第八条乙方凭据甲方出具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见附录1),向丙方提出支取。第九条丙方应在收到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支付给乙方;没有甲方出具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丙方不得向乙方支付保证金,否则由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丙方应在向乙方支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保证金支取回执(
9、见附录2)。第十一条乙方应对被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已完成复垦的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达不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的,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工程、生物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扣除已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乙方终止采矿活动或完成灾害治理,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并将已复垦土地交还村集体组织后,可凭据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向丙方提出全额支取。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协议规定向乙方出具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乙方可向上级国土资源主
10、管部门申诉;由此造成土地复垦工作延迟的,乙方可在相应范围内免除责任。第十四条乙方报批临时用地必须向甲方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否则不予审批,并终止乙方项目用地的后续报批,有矿业权的不予受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审批,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情节严重者甲方可申请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乙方在煤矿露天开采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管理办法施行前如有已审批而未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限期签订协议起十五日内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全额缴清。如逾期不缴纳,乙方须承担应缴纳保证金20%的滞纳金,且滞纳金不能用于抵减下一期应缴纳的保证金,并不予退还。第十六条如乙方拒绝履行土地复垦义
11、务或逃避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支取乙方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代为组织复垦,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第十七条丙方不按协议规定为乙方支取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由于合并、分立、转让等原因发生甲方、乙方或丙方主体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受本协议各项权利义务,并重新签订协议。第十九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电话:电话:电话: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签字):年月曰附录1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编号:银行:同意(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账号),支取土地复垦保证金人民大写元(小写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盖章)年月日附录2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回执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你局提供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编号:),已将土地复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划至(土地复垦义务人)。截至目前,该账户余存土地复垦保证金本金人民币大写兀(小写元)。结算利息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银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