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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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建筑安装工程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制度(2017年8月)第一章总则综述公司管理体制(1)管理原则(1)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制度资本金的管理(2)负债及担保的管理(2)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条例(2)审批权限(3)会计监督的内容(3)现金管理制度(3)发票管理(3)关于合同的规定(4)关于会计法中原始凭证的规定(4)管理具体要求(4)第四章存货及流淌资产的管理制度存货管理条例(5)关于材料出、入库的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各项应收款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8)在建工程的管理(9)第六章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的审批(10)实施与日常管理(10)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制

2、度成本(10)费用(H)有关规定(H)第八章收入管理制度收入实现的确认标准(11)第九章财务成果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利润计算公式(12)交纳税金及分配顺序(12)第十章财务指标、财务报告及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指标体系(12)财务报告要求(13)经济活动分析方法(13)第十一章成本核算工作规范会计处理方法的说明(13)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及核算(13)成本核算帐户与成本项目的设置(14)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14)第十二章其他有关具体补充规定制度会计科目一览表(15)要紧账务处理(18)会计报表(3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综述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成本核算,提高公

3、司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与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操纵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特点与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管理体制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是总经理负责下的,财务部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要紧领导责任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生产经营方面的财务活动;具体确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架构;组织形式、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同意股东的审计检查与财政、税务,有关机关的监督。公司财务部设财务经理1人、总账会计1人、出纳会计1人、成本会计2人。财务部经理的职责是:根据总经理的意见,具体实施公司财务工作;宣传、贯

4、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会计准则;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公司各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及预算方案实施;督促财务部有关人员下达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公司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项目部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务必同意公司及上级的领导与监督。(二)公司的财务管理中贯穿着严密的内部操纵制度: 每一件经济业务事项务必有包含财务部在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承担; 每一件经济业务事项在每一个部门内、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岗位的处理;不兼容的职务进行适当分离;权利与责任与操纵任务相习惯,落实到具体部门。(三)公司及各项目部在做好本单位财务

5、管理及会计核算的同时,务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其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依法交纳各类税金,同意当地主管财税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四)公司财务部及各项目部的财会人员务必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操纵、核算、分析及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组织筹措资金,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筹集资金制度筹集资金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资金运作的起点,公司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筹集资金,财务部应做好筹资的预测工作,根据需求分析筹资渠道与筹资成本,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最大限度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第四条资本金的管理资本金即实收资本是指投资

6、各方按合同、协议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各方出资额务必按合同、协议的约定日期、按时足额出资。各方的实物出资按合同规定的中国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价价值证明为准。如出资一方以实物出资经评估认为与原合同协议出资额发生变化时,在各方出资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另一方以现金形式补足。公司的资本公积还包含同意捐赠的资产。资本公积可用于弥补公司发生的特大亏损,还能够根据股东会决议用于增资。出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发给出资各方出资证明书。在合同规定的合资期限内,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由投资各方同意并报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报审

7、批机关审批。投资者任何一方在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并未按中国法律规定纠正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不得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往常的公司利润只能由履约方参与分配,违约方按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自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之日起按出资比例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投资者任何一方要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投资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投资者任何一方向其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须经投资其它各方同意,但条件不得比向投资其它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五条负债及担保的管理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财务部要加强对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等流淌负债的管理及核算,及时筹措资金按时偿还债务,正确反映其形成过程。公司短期借款由

8、业务部门提出计划后,财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经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交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为提高资金整体运营效益,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资金需求与供应进行试算平衡,如有长期借款需求应报经总(副总)经理并由董事会批准后方能按借款程序办理。(特别是长期借款中金额巨大者)对外担保是以承担赔偿缺失为经济责任的承诺,实质上是公司的一种或者有负债,务必统一管理,从严掌握,经董事会批准,按公司合同章程规定按投资比例分别承担。项目部原则上不准以自己或者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公司的货币资金包含: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与其它存款等。货币资金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支付能力,

9、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务必严格管理。第六条现金管理条例(一)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专职出纳员一人,出纳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职权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三)出纳人员遇有调动或者临时离岗时,交接工作应按规定进行现金的盘点,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并由财务部长或者财务主管人员监交。(四)出纳人员岗位设置,现金的支取使用仅限于各项目部财务部门。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设立“小金库二(五)出纳人员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六)出纳人员应对报销单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准确性、合理性严格审核。原

10、始单据应由经手人、审批人两人以上签字。遇有疑问的单据应由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由财务经理决定解决方式,对不合规定的单据坚决抵制不予报销。(七)出纳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及公司有关规定,财务部长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财务部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各项目部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账款不清并造成缺失的出纳人员除要赔偿缺失与经济处罚外,并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本岗、降级以至辞退的处理。第七条审批权限公司所有款项支付务必通过具体经办人员、具体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各项目部款项支付也需要办理

11、相同的审批手续。关于固定资产等大额支出需事前填写申请,经财务经理审定后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八条会计监督的内容(-)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原始凭证;对不合法与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对凭证予以扣留的同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支出明显偏高的行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会计人员应对实物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对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未办理追加审批手续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五)会

12、计人员发现任何部门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给单位领导人,请求作出处理。(六)按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有关财会法规的规定,财务部与会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设置多套账,编制多套报表;坚决杜绝账外设账、做假账、乱记账、随意毁灭会计账簿等一切违反财会法规的行为。第九条详见附件现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发票管理(-)关于发票公司各项付款务必按照“谁申请付款,谁取得发票”的原则取得发票。取得的发票务必符合下列要求: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应按照发票上的项目填写齐全; 填写付(收)款单位的全称及正确的大小写金额;印章、附联齐全。(二)票据的印章票据上务必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者“财政局监制”章(从国有金融、保险、铁

13、路、民航、邮政、电信部门取得的票据除外),没有套印“税务局监制”章或者“财政局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下列两种印章是能够报销的一一、“发票专用章”、“收款(费)专用章”。其中,“收款(费)专用章”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票据。下列四种印章是不能报销的一一“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三)取得收据或者资金往来发票的范围取得收据或者资金往来发票的,务必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该款项是押金或者保证金;该款项是往来款,在支付时先取得收据或者资金往来发票,最后结算时取得正式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四)取得票据后丢失的处理取得正式票据后丢失,只能

14、登报作废后重新取得(正规处理)。(五)不能取得票据的付款,一律不予报销取得不符合以上第十二条(二)、(三)、(四)款规定的票据后,为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发生的费用一一原则上不予报销。第十一条关于合同的规定各部门在购买大宗资产或者采购大宗材料或者工程时,应签定合同。各部门在签定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在受理以上款项支付假如业务部门事先没有将合同复印件送交财务部,财务部将拒绝受理。第十二条关于会计法中对原始凭证(合同、发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15、民共与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原始凭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的罚款。”第十三条严格并规范银行账户及有关结算业务的管理(一)有关财会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国家银行结算办法与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票据法等有关文件,严格按其规定组织与实施有关的会计核算工作。(二)根据现行的有关法规、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制订相应的核算管理制度与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报财务部备案。对所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责任制,务必认真执行,执行中不断加以完善。(三)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务必由财务部统一掌握与管理。其它部门除经财务部批准外不得单独开立账户。(四)银行各类承兑、汇票、电汇、信汇、增值税发票等付款单据,均具有与支票相同的支付效力,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空白付款单据的管理。(五)空白支票、增值税发票及其它付款单据,不得预先加盖公司印鉴与财务章。(六)对外签发支票或者其它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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