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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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提前或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

2、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特殊情况应在半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公布并通知代表。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及时通知代表。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

3、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代行团长职责。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4、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人选;(二)会议日程;(三)表决议案的办法;(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二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

5、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工作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前应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书面向大会秘书长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

6、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第十六条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和省人大代表,应当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可以在会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7、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第十九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一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二条

8、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印发代表和有关地方、机关、团体,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

9、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第二十五条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办理,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应重新处理和答复。第四章

10、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二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

11、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五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2、、秘书长、委员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二十名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十名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第三十二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大会选举办法进行,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13、。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大会表决办法进行。选举和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4、委员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第三十六条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案应该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

15、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对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16、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四十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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