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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一、采购需求(一)项目概述2015年4月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转以来,共清运处置污泥3985.99吨,截止目前污水处理厂的生化池中还有存量污泥约700吨;根据现在的污水处理量平均每天处置污水约1万方,每天将产生污泥约9吨,每年产生污泥约3200吨。目前正是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工作的关键时期,按照国家环保的相关要求,每日产生的脱水污泥不能囤积在生化池中,为确保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工作正常推进和经开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本次拟采购污泥清运处置服务期2年,加上生化池中的存量污泥约700吨,共需清运处置污泥约7300吨。(二)采购内容及其数量序号采购内容数量核心产品1经
2、开区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清运处置项目7300吨是二、技术、服务要求1严格执行污泥管理台账和运输转移联单制度;中标人在接到污泥转运通知后,应与巴中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履行污泥转移单手续。污泥转移单应上报巴中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巴中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2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污泥处理规范要求开展污泥处理工作,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工艺正常运行。3 .污泥经处理后,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中标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理后的泥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指标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而定,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取样时中标人应当申请采购人、巴中经开区住建局、巴中经开区环保分局
3、现场确认,并将检测报告上报巴中经开区住建局、巴中经开区环保分局备案。4 .中标人应制订污泥处理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泥的妥善处理。5 .中标人需自行解决处理后的污泥去向,不得违反相关环保规定6 .中标人在运输污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要求执行,杜绝一切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7 .中标人负责污泥装卸、运输、处理及其所有工作、费用及安全责任。8 .中标人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理后的污泥及其副产品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三、商务要求1报价方式:实行单价报价,最终结算的工程量以实际处置的污泥量为准。2 .服务期限
4、: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历天内实施服务工作。污泥量约7300吨的服务期为两年。3 .付款方式:(1)存量污泥的处理,待服务结束、按相关验收标准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2)后续污泥的处理,根据中标人实际处理吨数按月据实计算,按季度支付。4 .验收要求与标准:(1)由采购人组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2)存在国家强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其他要求1 .在整个委托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本项
5、目清运、处置等所产生的所有费用。2 .污泥收集要求: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到指定地点进行污泥的收集工作。3 .污泥运输要求:从事污泥收集、运输(如需要)必须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运输线路须报相关部门批准。运输过程中未经许可严禁将污泥在厂外中转存放或堆放,严禁将污泥随意倾倒、丢弃。污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在驶出装卸现场前,应将车辆冲洗干净,车轮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露,应及时清扫干净。符合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规定。4 .污泥处理要求: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5 .售后服务要求:在污泥处理服务期间,如造成事故安全、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一系列安全问题,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备注:1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存在负偏离,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负偏离不对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应在书面审查环节对该供应商作审查通过的处理。2 .磋商文件未变动的,磋商小组不能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也不予接收。3.本章中,未明确标注为技术、服务要求或合同草案的条款为本项目必须执行的条款,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即视为供应商已接受此类条款。除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外,供应商无须在响应文件中对此类条款作出书面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