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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乡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所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记录设备,以及音像资料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设备。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司法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记载。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
2、用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所配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二)处理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执法的;(S)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的;(四)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
3、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八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九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
4、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第三章管理第十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科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十一条相关责任科室负责存储和保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时限保存。第十二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4小时内及时将记录的音像资料储存至
5、执法信息系统或本机关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按照被检查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S)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四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音像资料,应当由相关职能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四章监督第十五条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除作为证据使用
6、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使用音像记录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S)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六)其它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蔡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蔡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法执法环节记录事项记录部门备注类别行政检查程序启动对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做好录音。执法机构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的,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执法机构听证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听证会全过程进行记录。法制机构文书送达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和现场状况;公告送达,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