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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责任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执行能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问责,指对本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制度问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行政问责与各科室、局属单位目标责任、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
2、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S)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A)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S)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A)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采用
3、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或建议)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九条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
4、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一)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每受到一次责任追究,扣减该科室、局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二)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取消科室、局属单位当年评优资格;(S)个人一年内受到一次责任追究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个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公务员考核评为不称职。第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拒绝纠正过错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S)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
5、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一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S)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问责:(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二)因下级机关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于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S)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四)因不可抗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五)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情形。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三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作为行政问责的
6、信息来源:(一)上级机关(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S)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四)工作检查、工作目标考核、公务员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五)新闻媒体的报道;(六)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四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行政问责机构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简称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为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政科)。第十五条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决定问责程序。对问责信息来源,税政科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向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经审查有事实依据
7、的,应当启动;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予启动的理由。第十六条税政科按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要求协调有关科室、局属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所述事实成立,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第十条规定从重问责。第十七条决定启动行政问责的,调查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税政科和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
8、和问责建议。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和问责决定。第十九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处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一条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指定或派出调查组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二十二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的行政问责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2014-12-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