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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
2、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登记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
3、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交)。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31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本省范围内的无需提交)。4、非法
4、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7、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地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
5、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32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地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