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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本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发包人:黄陵县交通运输局监理单位: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七年三月八日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黄陵县交通运输局监理人: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名称: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陵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一中煤陕西中安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施工监理服务,经双方磋商一致,订立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黄陵隆坊至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2、工程地点:黄陵县3、工程总投资:约7000万元4、施工工期:12个月二、监理范围监理项目名称:黄陵隆坊至
2、南道德(富县界)公路工程1、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该项目起点位于隆坊镇南口接桐店路,向西北偏离旧路绕过隆坊镇,后拟合旧路至古路村处再次偏离旧路设桥梁通过桥子沟段,随后利用旧路通过普乐寺、星星沟,终点位于南道德接黄陵富县界与旧路X216香黄路顺接,路线全长9.001公里。本项目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2/10米。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一I级。其余技术指标均符合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O1-2014)的规定值。本项目预算总金额为约7000万元。计划工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2、监理项目投资:约7000万元3、监理阶段:本项目施工标段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监理服务。
3、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12个月3、缺陷责任期:24个月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1158000.00),由委托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契约书)2、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史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贰份。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4、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电子邮箱: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住所:西安市雁塔路北段64号邮政编码:710054电话:029-传真:029-开户银行:建行西安和平门支行账号:610000351电子邮箱:673465T8qq.ConI签订地点:黄陵县签订时间:2017.3.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文用词定义如下,但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的除外。1.1.1 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发包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2 服务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
5、,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3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4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 监理机构由监理人派出并代表监理人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1. 1.6一方发包人或监理人。双方发包人和监理人。第三方一般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1.7.7 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监理合同契约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工程专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6、JTGG1O一2016)、技术规范、双方签认的澄清文件。1.7.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7.9 日即日历日。1.7.10 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的第二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截止的时间段。1.1.1 1.H正常监理服务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的工程范围和工作范围内的监理工作。1.1.12 附加监理服务指除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1.1.13 额外服务指合同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12解释1. 2.1监理合同中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
7、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组成监理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 2.3.1监理合同契约书及附件。1.2. 3.2中标通知书。1.3. 3.3投标文件。1. 2.3.4合同专用条款。1.2. 3.5合同通用条款。1.3. 3.6工程专用规范。1.4. 3.7监理规范。1.5. 3.8技术规范。1. 2.3.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
8、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 服务形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一级监理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1.2 服务范围2. 1.2.1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 1.2.2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监理服务。(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
9、同其他事项和文件资料管理等。(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附加监理服务。(3)额外监理服务的范围:指正常监理服务和附加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作,例如:监理合同生效后,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其善后工作以及
10、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作为额外服务;如果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监理人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方案,该建议方案的编写和提交应视为额外服务;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人在书面通知发包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人的额外服务;发包人将部分或全部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3. 1.3服务目标2. 1.3.1监理服务履约目标: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
11、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3. 1.3.2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1.4服务内容监理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服务。发包人须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要求对监理机构的设置方式进行选择,并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各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5. 1.4.1在工程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时,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服务内容为:(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
12、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5)参加设计交底;(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审核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H)主持召开监理交底
13、会;(1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4)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15)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16)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17)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18)组织编写监理月报;(19)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20)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21)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2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23)编写监理工作
14、报告,并提交发包人;(2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25)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薪水料;(26)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27)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8)签认最后支付证书;(2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2.1.4.2工程设置总监办一级监理机构,其监理服务内容为:(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
15、则;(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5)参加设计交底;(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契约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