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表现形式及对策建议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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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表现形式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导致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增多,并成为当前农村或者家庭成员间矛盾的聚焦点。本文分析研究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特征及根源,以期探寻在法治政府指导下该类纠纷的解决方法,以公平为出发点,维护农村稳定,促进乡村振兴。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主要特征(-)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推行以来,随着各地公园、高校、高铁等建设项目的推进,由征地引起的矛盾随之增多,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纠纷处理机制及立法却相对滞后,大部分被征地村民在利益受损时直接选择诉讼程序进行救济,因此

2、导致法院审理土地补偿款分配争议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案由多样化目前,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的案件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村民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与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所引发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村民家庭成员间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共有物分割、继承纠纷;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主要案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村民与村民间的纠纷主要有不当得利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二,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起诉要求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分配待遇的纠纷。此类纠纷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引发的争议,主要是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的矛盾,侵害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也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最多的。(三)主体类型多样化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被告一方主体为村民小组,而原告在不同的分配纠纷中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户口仍保留在娘家的出嫁女或入赘婿、户口随母亲的出嫁女所生子女、离婚妇女及子女、离退休回乡人员以及死亡人员等。其他案由引起的矛盾主要是已故父母的份额继承问题,案件的原、被告多为家人之间,有的法院会将此类案件作为家事案件进行审理。(四)裁判适用法律及结果不一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作出的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在受理后以各项补偿费没有具体细化为由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征收补偿费按照

4、法律规定不能分配而判决驳回。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有的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有的适用继承法,有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至于判决结果,有的判决原告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应该全额享有;有的判决按比例享有。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解决中面临的问题(一)缺少村民小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土地征收的对象是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地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户个人及集体组织成员的一种安置补偿,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参与村民小组对于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因此,认定成员资格成了分配中的关键问题。但我国尚未制定出认定集体成员资格

5、的法定标准,现实纠纷又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单以户籍强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缺乏系统的取得、消灭标准,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故应在确立成员资格的同时确立成员取得、丧失的标准和条件。(二)缺少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审查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该法第22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村民会议的决定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但由于缺乏对相关决定的审查监督机制,村规民约排斥外嫁女、离婚女、外

6、来户等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居多,借多数人“合法性决定”损害少数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利益,并成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主要内在原因。这种维护大部分人利益的决定损害了少部分人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在于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不规范、拟定的条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甚至违法。(三)审理难、干扰大一方面,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由征收部门按批次发放到村集体,给后续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因为每一次的分配方案不一样,分配的金额可能不一致。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获得相应份额,参与分配的人数增加,人均补偿款也随之发生变化,法院每审理一起案件都要重新计算平均补偿费,否则只能作出一个不确定的判决,这给法院的审理增加了难度。另一

7、方面,政府征收土地用于重点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的建设,由于案件审执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工程顺利进行,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希望法院拒绝立案受理,即使立案也希望法院能拖则拖,使案件迟迟不能结案。有的镇政府会带上村委会人员一起到法院,施加压力。(四)对抗性强,难以调和事实上,村民对于有的人员长达20多年不在村里生活,从未履行过村民义务,却要求参与分配的情况意见很大。如何平衡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是一个难题。即使是家人之间,也会因为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数额较大,自身利益受损,而抗拒将补偿费分给他人,进而导致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难以调和。(五)判决执行难度大,后续矛盾增多村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大

8、多数村民为维护集体的利益,群体性阻挡执法,使案件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一些村集体被强制执行后,在后期的分配中做出报复性惩罚,哪户有外嫁女起诉的,由村民会议决定暂停发放其土地征收补偿费,这不仅增加了执行难度,而且引发后续矛盾。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解决适用机制探索(一)确定分配应遵循的原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会议确定的方案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

9、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平等原则。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二)明确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规定,因为涉及村民自治权和村民的身份权,如果简单地以法规形式加以界定,还会涉及相关法律的修订。笔者认为,国家实行户口登记,因此以户籍来确定一个人的身份最为简单直接,但仅以户籍所在地来确定集体经济组

10、织成员资格还是不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一是主张资格的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可以依据缴纳医保或社保的情况认定;二是是否主要依靠家庭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一些“空挂户”虽然在集体内生活居住,但其户口以及生活居住因素与村民资格的认定没有实质联系;三是在本集体还保留有承包地但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生活的;四是虽无承包地且因其他原因暂离户口地,但是现在和将来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居住,如新生儿、嫁入媳、大中专在校生、服刑人员等,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三)完善分配方案及时公示。制定分配方案后,应及时在本集体组织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报政府等相关部门备案。公示

11、期内没有村民提出异议的,分配方案有效。明确时间节点。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因为方案确定的人数与款项是固定的,所以应在召开村民会议时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获得的时间,避免一些人为突击迁户口,也避免补偿费分配完毕后新增成员未取得款项而激发矛盾。预留救助款项。制定方案时,应根据争议人口数预留部分款项,三年内没有新的情况发生,再进行第二次分配。这样做不仅能有效保护每个村民的权利,而且有助于法院解决执行难以及避免因法院判决影响整个分配方案。(四)政府加强对分配方案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一方面应加强对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制定分配方案及村规民约时的培训和指导,要求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遵守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

12、性,既民主又合法。另一方面应加强村民自治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制与审查监督,要求各小组将分配方案进行备案,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规则可循的前提下,仍然需要通过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决议。(五)多部门联合多元化解矛盾一是发挥村干部、乡贤熟知本地社情民意的优势,对此类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一方面,村干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承包地经营权的确权及补偿费的分配工作,因为对各村民小组的人员及土地情况较为熟悉。另一方面,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相对较轻,加上双方对村里乡贤、村干部等较为信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大,矛盾化解概率高。二是积极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多元化解机制,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快速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充分发挥法庭的主观能动性。法庭应加强与村民组织的沟通联系,对农村集体组织的参讼行为进行合法有效的引导。可以通过集中培训、走访调研、派发传单、联合座谈等形式,增强村民组织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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