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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建的房地产项目工期延误210天,施工单位赔给房地产公司1300万承建的房地产项目工期延误210天,施工单位赔给房地产公司1300万法院判决要点:虽然合同约定的工期显著短于定额工期,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应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虽然施工单位赔给了房地产公司1300万元,但房地产公司因为延迟交房,也要赔偿购房客户,这些钱真不一定够。因工期延误,业主诉请施工单位(中建某局)赔偿3500万,施工单位主张约定工期无效未获支持,最终赔偿了 1300万,该项目合同额约L5个亿,利润应该是陪光了、也不够。该项目双方约定工期为580天,但经司法鉴定,项目定额工期为1390天、合理工期为1182天,合同工期
2、仅为定额工期的41.7% ,不足一半。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工期790天 和合同工期比逾期210天。【案情简介】-、金胤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原告),未经公开招投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行业称“议标”,约定总工期不超过580天。二、施工单位依约施工,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实际施工工期为790天。金胤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施工单位支付工期违约金。施工单位答辩称金胤公司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且未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的工期应无效。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因未招投标而无效;同时经鉴定,合同的合理工期(定额工期)为11 82天,实际工期为790天,故施工单位并未逾期竣工。四、二审法院与最高
3、院认为,由于涉案工程经当地发改委批复可以不用招标,故合同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工期显著短于定额工期,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应以合同约定工期为准。【裁判意见】一、定额工期并不等于合理工期定额工期通常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制订,虽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不同施工企业在不同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二、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的企业,对工程假设所需天数应有较为准确的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接受短于定额工期的约定工期,系基于自身施工能力与市场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当然的推定发包人迫使其压缩合理工期。【案例索引】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63号】【对施工方的建议】这个案例十分经典,对于施工单位不可心存侥幸,签合同一时爽,当工期完不成了,想着有朝一日以“业主压缩合理工期”为由主张约定工期无效,按照各地法院同类案例来看,基本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工期显著短于定额工期的,系承包人考虑自身施工能力等因素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非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故仍应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准。除非工程未经招标,合同签订存在法定的撤销、变更情形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