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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现状分析科技进步是人类进步的助力与源泉。科技创新对于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占得一席之地,成功实现产业升级,在未来人口红利下降过程中保持经济继续发展的动力至关重要。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资本的作用至关重要。正如Schumpeter(1912)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所强调的,功能齐全的银行可以通过识别和支持那些能够成功用新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企业家来促进技术创新。金融对长期经济增长的贡献在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而不在于资本存量。不管在科技成果的研发、孵化还是转化过程中,资本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尽管过去我们国家对于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一直保持支持与促进的态度,我国科技金融融合的效果
2、并不显著,这突出地表现在:(1)科技与经济的脱节;(3)VC/PE功能异化、行为投机化和发展泡沫化;(4)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并未能惠及科技企业与新兴行业的发展等。在研究中,对于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关注首先开始于部分经济学家对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分析与考察。科技金融的提法则是在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成立之后逐渐兴起。1993年,深圳市科技局首次提出科技金融携手合作扶持高新技发展,其实际上是科技与金融的合称。对于科技金融,赵昌文等(2009)将其定义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是为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
3、府、企业、市场、社会中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模式上,杨勇(2011)总结了包括美国、日本、德国以及台湾在内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认为国内外科技金融结合发展有4种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资本市场主导型模式、银行主导型模式、社会主导型模式。丁涛等(2009)通过与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存在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金融支持体系结构单一、银行业虽有富余资金但面临多重障碍、资本市场发展总体滞后、创业投资力量仍显薄弱、中介服务体系亟待完善等一系
4、列的问题,认为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在国内路径设计和优化上应该充分发挥间接融资体系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同时也应强化风险投资体系和直接融资体系的支撑作用。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研究中,国内外大量学者进行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某一种模式下微观效应的研究,如科技与创业风险投资结合的问题研究、科技与资本市场结合问题研究、科技与银行贷款结合问题研究、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支持研究、以及科技保险问题研究。国内很多学者讨论了银行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如赵又力等(2010)认为银行应开发适合科技型金融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使用股权、应收帐款、商标、专利权等作为质押品的抵押贷款形式,解决科技型企业实物资产较少
5、、无形资产估值难的问题。除了理论探讨,林乐芬等(2012)实际调查了江苏省的八家银行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情况,发现银行主要投资的是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且提供贷款的规模一般在IOO万以上,时间期限在一年以上,虽然产品创新有局限但几乎每家银行都有针对性的科技金融服务产品。还有部分学者则主张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比较优势。如林毅夫等(2001)认为,相较于大型金融机构,中小型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学者们的研究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以及多元化的视角。然而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仅是产业经济学等理论学科值得研究的问题,更是决定产业发展的
6、现实性问题。且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过程中,由于传统的原因,大量的研究都把视角放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或者风险投资基金上。而在我国,由于信用、质押、担保以及保险等相关领域的支持体系并不完善,使得传统的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与模式遇到了现实的挑战。本研究将在前人的基础上,基于湖南省17家民营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从实际数据出发,研究民营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中所承担的角色与重要性,并分析民营金融机构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中的问题与困境。二、湖南省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发展创新型经济是中国走向制造强国,实现工业转型的必经之路,也是湖南省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选择。早在2001年,湖南省就通过了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
7、7年通过的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几个方面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从政府层面积极推动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不仅如此,在之后的各项地方性法规中,都针对科技发明创造给予了税前减免等优惠,并要求各级政府对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一系列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培育,湖南省的资助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产出贡献逐年提高。2013年,全省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为1.33%,大中型工业企业RD项目5769个,年均增速为28.8%。全年湖南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数与专利申请数的比例为38.5%,比全国平均
8、水平低0.3个百分点,但高于中部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平均每家企业专利申请数为5.09件,中部六省中仅次于安徽省,在中部排名第二。2013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引进国外技术经费支出2.27亿元支匕2008年减少了1.57亿元,降幅达40.9%o2008年,消化吸收与引进技术费用的比例为0.45:1之后逐年增大,至IJ2013年达至IJ了2.44:1。国外技术引进越低和对国内技术的购买越高反映企业对外技术的依存度越低。消化吸收与技术引进费用的比例是反映企业每引进一块钱的技术,消化吸收需要的花费。2013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29.89%,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2
9、.91个百分点,是中部最高。省会长沙市已初步形成了工程机械、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家用电器、中成药及生物医药六大产业集群,并拥有省级以上工业园区11个。科技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投入。在此过程中,湖南省各级政府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2009年,湖南省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出资发起设立了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3只创业基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与长沙银行签署了专利权质押贷款银政合作协议,推出了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而湖南省的科技投入直至目前仍然处于政府投资为主导,银行贷款为主要来源的格局,并未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和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民营金融机构参与
10、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优势并未发挥出来。为了实际了解湖南省民营金融机构科技金融服务现状,发现阻碍民营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科技创新的问题与困难,从2015年3月至4月向包括实实在在、中亿百联在内的17家金融机构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从企业性质、服务偏好、服务特征、问题与风险四个方面展开。三、湖南省民营金融机构参与科技金融的调查分析在本次被调查的17家民营金融机构中,有4家民营银行,11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2家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财务的一般界定,将注册资本中管理层所占比例为100%50配以上、30%-50%的情形分别定义为管理层所有、管理层控制、管理层重大影响。则所调查的机构中管理层所有的为9家,管理层
11、控制的2家,管理层重大影响的3家。(1)服务偏好各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区分标准主要是依据财务指标,有10家机构区分科技型企业时使用的是资产总值这一指标,其中又有4家同时考虑了科技企业的年销售额。有6家机构直接以授信额度作为区分科技型企业的标准。可见对于民营金融机构而言,仍然主要是依据财务指标,因而对于科技企业融资而言,融资时生产绩效指标更为重要。被调查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生物医药、创意产业、以及新材料、新能源行业的科技型企业。且不同类型金融企业主要服务的对象又有区别。体现在,4家民营银行主要服务于从事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的科技企业,11家小额贷款公司则主要服务于新材料、环境保护的科技企
12、业,2家信用担保机构则主要服务于电子信息行业的科技企业。图1民营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行业分布在融资条件上,17家被调查金融机构中有8家企业同时服务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企业对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服务意愿最强,初创期的次之。种子期企业往往可以享受政府创业资金的扶持或是税收减免的优惠,其中真正技术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开展研发和产品转化的成功率较高,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成熟期和成长期企业自身拥有稳定的现金流,往往是各类金融主体争夺的焦点客户。然而民营金融机构由于在资金规模上存在局限性,因此在与国有金融机构竞争时往往处于劣势,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因此相对愿意承担较大的风险去服务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
13、2)服务特征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是能够接受的担保物或者质押品中,所有的机构都接受有形资产作为担保物或质押品,另有7家机构接受专利权与著作权作为担保品,6家机构接受商标权作为担保品。主要要求有知识产权质押或者担保,并且依法纳税。10家服务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金融机构融资条件中,主要要求开发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投产阶段,并无未还清贷款。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更多使用财务指标不同,在民营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信用进行评级使用的指标主要为偿债能力指标以及企业成长性指标。各民营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中,主要还是贷款服务与投资服务,而存款与代收代付相对较少。这与民营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相对较少,且业务范围受
14、到限制有关。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中期贷款(1年以上,5年以下),有9家,其中3家民营银行,5家小额贷款公司。有6家集中在短期贷款(6个月以上,1年以下),除了1家信用担保机构其余的都是小额贷款公司。另有2家机构提供的是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临时贷款。根据统计发现,17家金融机构中8家机构提供的融资额度集中在50万以下的规模,有7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额度集中在50万-IOO万,只有2家机构提供的融资额度集中在100万-200万。各机构的贷款特征如下表所示。50万以下的科技贷款中,仅有37.5%能够按期足额收回,无法足额收回的占62.5%o50万-IOo万额度的科技贷款中,
15、仅有42.86%的项目能够按期足额收回,剩下57.14%的项目无法足额收回。100万-200万额度的科技贷款中,仅有50%的项目能够按期足额收回。由此可知,民营金融机构虽然能够为科技企业提供的贷款额度相对较小,且贷款资金回收有一定困难,但风险控制相对比较稳定,在调查的17家金融机构中没有一家表示其为科技企业提供的贷款无法按期收回。(3)问题与风险从调查来看,调查的17家金融机构中仅有4家为科技型企业成立专门服务的部门或事业部,但没有一家拥有专门的科技金融产品。被调查的金融机构中,有8家认为缺乏有效担保物是阻碍其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的主要障碍,有7家认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是阻碍其向科技型企业提
16、供融资的主要障碍。其他原因还包括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以及无形资产价值无法认定等。大部分的被调查企业认为在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中,本机构主要存在产品开发不够、品种有限的问题,其次是金融产品创新缺乏统一规划,金融产品创新缺乏针对性。而金融机构在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过程中,除了一家金融机构从未享受过任何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外,有15家金融机构曾享受国家或地方的税收优惠,3家机构享受过人才引进优惠,另外还有4家机构享受过业务经费补贴或者办公场所补助等优惠。四、结论(1)民营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服务中的有效补充。在各种类型科技企业中,种子期的企业更容易得到风险基金与政府资金投资,同时成长期与成熟期的企业由于产品技术相对成熟、市场规模基本形成,也常常受到包括银行在内的正规金融机构所青睐。处于初创期的企业,由于产品技术相对不成熟,市场前景不够明朗,很难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民营金融机构由于在与正规金融机构竞争中难以占得优势,往往愿意服务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企业,成为科技金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