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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响水“321”爆炸四周年:生命至上以案促案莫让悲剧重演2023年3月21日,是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第四个年头,这个曾积满危化品溶液呈暗红色的大坑,像一滴悲痛的眼泪,凝固在焦土上。一一曾经,悲伤笼罩这个苏北沿海小城。时间回拨到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北京的中国地震台网地震记录仪上,划出一段震级波形记录一一14时48分,在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疑爆)(北纬34.3度、东经119.7度)发生2.2级地震。那场爆炸,相当于2.2级地震!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留下一个巨大的深坑,多家化工厂变为废墟,爆炸冲击波影响数十公里。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
2、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响水“321”事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全国发生的第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也是国家监委成立后第一次独立开展事故审查调查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把推动以案促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一、事故回顾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
3、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2023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二、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事故企业主要问题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硝化废料始终未向环保(
4、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并刻意隐瞒欺骗。2 .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3 .违法处置固体废物。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124.18吨,被追究刑事责任。4 .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5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6 .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2010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
5、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仓库在内的6批工程。三、环评机构主要问题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天嘉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编制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未对天嘉宜现场固废仓
6、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四、安评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9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五、其他机构主要问题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废库D-H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鉴定报告。江苏巨安消防工程
7、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手续不齐。六、一审判决结果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2023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1 .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
8、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2 .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5 .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
9、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6 .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7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 .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法院经审理查明,天
10、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
11、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
12、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七、环境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321”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2019年11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布调查报告,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环境监管部门指出了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八、对企业长期违法贮存危废失察天嘉宜公司将其大量的危险废物一一硝化废料,共计约600吨,长期违法存放在不具备贮存条件的厂区内的煤棚、旧固废仓库等场所,并且超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7年。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按照今年9月
13、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81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这在原固废法第58条就有规定,不是新要求。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天嘉宜公司总经理张勤岳供述:因硝化废料在厂区乱堆乱放,被市、县环保局都处罚过,他们都知道硝化废料的存在”,“环保局对天嘉宜公司长期产生、违法大量贮存和处置硝化废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失察”。九、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失察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发现,“321”特大爆炸事故涉及到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
14、中介机构,在对天嘉宜公司的环评、环保竣工验收、固废论证以及复产整治验收等多个重要环节弄虚作假,造假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环评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固废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等。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失察”,并指出“环评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十、危废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多次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不到位。例如,“2014年9月,响水县环保局在查处群众举报天嘉宜公司在厂内5处不同
15、地点偷埋固体废物及废包装袋约30吨案件时,委托由天嘉宜公司付费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未对危险特性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项目有严重漏项,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还指出“2018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在发现天嘉宜公司存在硝化废料问题后,仅交响水县环保局查处了事,未及时跟踪督办。”“响水县环保局接到江苏省环保厅第四专员办交办的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问题后,未严格按程序办理,没有进行检测鉴定,仅以存储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对企业罚款3万元结案,致使十分危险的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置。”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未按照固废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依
16、法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作为市政府明确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有对辖区企业存在的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县环保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十一、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保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2018年4月18日,天嘉宜公司所在的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因非法排污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曝光,江苏省环保厅于4月26日发函要求响水县政府对生态化工园区全面停产整治;6月19日制定了企业复产的21条要求,其中明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固体废物必须清理完毕,并要求报省环保厅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之后却没有监督整改,导致环保整治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