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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级开发区水土保持政务服务指南为进一步服务、规范、支持省级开发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工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明确开发区生产建设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开发区水土保持工作效率和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一、开发区生产建设单位1 .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开发区生产建设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批复的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相衔接。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O个工作日。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承诺书中予以说明。3 .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4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 .生产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
3、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6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和竣工验收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2O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公示结束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或者未按规定完成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二、开发
4、区管理机构1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实行承诺制审批。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并向省水利厅报送水土保持承诺书、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等审批申请材料。分期建设的开发区可分期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2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责任主体(包括“五通一平”工程),督促入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及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等水土保持工作。3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5、监理的区域,生产建设项目可共享区域统一监测、监理成果,不需再单独开展监测、监理。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水利厅和相关县(市、区)水利局报送。4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其他水土保持工作。三、水行政主管部门1 .省水利厅负责对省级开发区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实行承诺制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对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五通一平”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受理入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时,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格式符合要
6、求的,应当受理并在1O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3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受理入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时,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1O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4 .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申请材料:(1)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2)开发区管理机构关于开发区水土保持的承诺书;(3)开发区管理机构关于批复区域评估报告的申请文件;(4)开发区规划批复文件、开发区管理机构批准成立文件等。5.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2)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承诺书;(3)生产建设单位关于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文件;(4)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生产建设单位法人资格文件等。6.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备案登记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