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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一、本制度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人员。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科、队)正副职。二、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三、煤矿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2、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
3、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六、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八、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收到考核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后,必须立即到培训档案室进行登记存档。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十一、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