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亭山景区公众责任险项目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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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皋亭山景区公众责任险项目保险合同采购编号:ZJXRCG-0032023年0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甲方:杭州市江干区丁桥皋亭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乙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鉴证方: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条合同依据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杭州市江干区丁桥皋亭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就皋亭山景区公众责任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编号:ZJXRCG-003),确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成交单位,甲方、乙方、鉴证方三方根据采购结果,签署本合同。第三条合同组成本合同由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及承诺、询标纪要、中标通知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2、投保单、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构成,相关文件的解释顺序以询标纪要约定为准。第二章双方职责和权利第四条保险方案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投保皋亭山景区5.1平方公里范围内(承保区域:北至皋亭山山脊,南至上塘河,西至丁桥东路,东至天都城)公众责任险,乙方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被保险人要求进行救助和抚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障对象予以赔偿。累计赔偿限额:IOOO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死亡或残疾责任限额:4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赔偿限额:50万元免赔额:无保费:35000元/年保险方案需求一览表(一)赔偿范围与标准序号赔偿范围计算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3、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材料费等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二住院天数X每天伙食补助金额3营养费以医生处方为准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营养品所发生的费用4误工费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正式假条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当事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文件等进行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2000元,以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2000元支付。有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2000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

4、上按照实际收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5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应赔偿护理费,但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6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桥费等,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8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9伤残赔偿金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二赔偿限额X残疾等级对应比例1

5、0丧葬费按当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标准赔偿。11死亡赔偿金按照单位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比例,死亡赔偿金二赔偿限额X责任比例12法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确定13施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确定(二)基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景区责任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险适用条款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险:1、附加不使失效条款2、附加人身侵害责任条款第五条:保费的支付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0%的保费,即35000元,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第六条投保与出单本合

6、同签订后,甲方按照本项目需求填写“投保申请书”交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的实质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保单。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1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及时通知乙方服务人员或24小时报案电话(95510),并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对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第八条索赔手续1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7、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三)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五)其他必要的与索赔有关的单证和文件。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乙方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2 .乙方在收到索赔资料后立即进行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需要重新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被保险人可以拒绝提供。并承诺在收到齐全的理赔

8、资料后立即处理,以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间完成赔款与善后工作。第九条甲方义务1 .甲方负责支付保险金;2 .甲方负责协调。第十条乙方义务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及投保主体的合法权益;2 .乙方应制定有关确认程序、理赔流程和表单;3 .在游客提出理赔要求后,承保人应委派业务员接受游客的咨询并指导游客递交资料;4 .乙方要负责“游客”的认证程序和保险赔偿,并在游客递交充足的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处理时限内完成赔付;5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必须做好保险相关资料的档案工作;6 .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理赔游客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密,应法律规定例外。第十一

9、条服务期限保险期为2023年7月15日0时至2023年7月14日24时。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对遗留问题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履行理赔条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理赔总价千分之一的滞纳金。7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8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第十三条保密条款除下列情况之外,甲、乙双方在执行

10、本合同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游客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下列情形例外:1 .告知给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2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3 .告知给为本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4 .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出具证明。6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延续合同。7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不包括新冠肺炎以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和自然灾害(台风、暴雨、洪水、雷击等)本身。第十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2 .协商不能一致的争议,提交杭州市江干区仲裁委员会裁决。第十六条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伍份,乙方、鉴证方各执壹份,甲方执叁份。3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盖章):杭州市江干区丁桥皋亭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3年7月1日乙方(盖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代表(签字):签订口期:2023年7月1日鉴证方(盖章):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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