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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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9年修订)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并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

2、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四)公

3、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4、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第五条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报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第六条公司披

5、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第七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6、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四)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

7、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第十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O,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8、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三条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十四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

9、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第十七条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第十八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10、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11、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并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三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

12、关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C前款所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3、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审计部构负责对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财务数据、指标、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与该部门、分公司、下属公司相关的

14、信息;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发生,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立即、直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档案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应经过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执行。受接待的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应签署承诺书,交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参观人员应由证券

15、事务部派专员陪同;陪同人员负责按照既定的参观方案引导参观人员进行参观。第四章公司的定期报告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

16、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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