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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迅速、科学、有序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旅游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旅游条例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
2、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福州市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适用于本预案。跨市及赴境外旅游团队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处置,按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处理。1.4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强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水平。(2)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必须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尽一切可能救援、救治和救助。(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主动协助事发地人民
3、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4)及时报告,信息畅通。接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当地政府、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确保通信畅通。2旅游突发事件分类分级2.1分类旅游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其它事件六类:2.1.1自然灾害。因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2.12事故灾难。因公路、水运(邮轮)、动车(高铁、地铁)、民航等事故,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因旅游观光特种设备设施事故,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
4、突发事件。2.13公共卫生事件。因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I流感等)、突发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危及旅游团队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2.14社会安全事件。因恐怖袭击、劫持人质、自杀性爆炸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2.15旅游重大活动危机事件。因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种大型旅游节庆、旅游宣传促销、与旅游相关的会展等重大旅游活动可能发生危及旅游团队人员安全的突发事件。2.16其它事件(如邮轮或旅游包机)。因上述旅游突发事件导致的旅游团队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
5、较大的其它事件。2.2分级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2. 2.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中毒死亡,含本数,以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IOOO人以上,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旅游突发事件。3. 2.2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200人以上、IOoO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
6、全受到严重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4. 2.3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严重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人数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较严重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5. 2.4一般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造成旅游团队人员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食物中毒(住院救治)的;或旅游团队人员滞留20人以下,旅游团队人员安全受到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3应急预案体系5.1 福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
7、旅游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企业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组成。6. 2市、县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部门预案),由各县(市)区旅游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和修订。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6.1 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6.2 开展旅游节庆活动和旅游包机(或邮轮)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单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4组织机构职责7. 1市级8. 1.1市旅游局应急机构职责市旅游局成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旅游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
8、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余副局长和副调研员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定福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研究重、特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措施;(3)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旅游局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并监督检查全市旅游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4)总结全市年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工作;(5)决定启动和终止较大和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和终止。9. 12市旅游应急办机构职责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办),挂靠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市旅游局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主任,行业管理处负责人任副主任
9、。市旅游应急办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2)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旅游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督促相关单位及处室落实相应任务;(3)负责组织、起草、制定和修订福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旅游局和旅游经营单位制定和修订本级应急预案;(4)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5)承担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6)完成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4.1.3市旅游应急办工作组职责市旅游应急办下设两个工作组:(1)应急处置组:由综合处(假日办)、发展规划处、行业管理处、市
10、场开发处、港澳台处、市旅游信息中心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救助等处置工作;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各种救援;负责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负责对外信息发布等其它处理相关事项。(2)善后处理组:由综合处(假日办)、发展规划处、行业管理处、市场开发处、港澳台处、机关党总支和市旅游质量监督所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协助事发地政府、保险、民政等有关部门分别做好遗体辨认、理赔、家属接待安抚、现场原始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因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而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
11、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4. 14市旅游局各处室、所、中心、假日办职责(对接相关局职责见附件14.4.1)综合处(假日办):负责联系福建省旅游局、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了解相关部门的救援计划和行动,必要时代表市旅游局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并负责机关内部的应急事宜,负责车辆和物资等保障工作。负责联系市住建、国土、宗教部门,了解救援过程的资金保障,并参与救援工作。负责“黄金周”期间市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了解各相关单位的救援工作情况,协调各相关单位救援处置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联系市农业、林业、海洋部门参与救援和事后的调查评估
12、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统计发布旅游经营单位接待量和流量情况。行业管理处:负责联系市安监、防汛、交通、公安、质监、消防部门,指导事发地旅游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救助和善后处置;负责联系突发事件相关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市场开发处:负责联系市新闻力、市宣传部和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及有关报道等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突发事件相关A级旅游景区,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港澳台处:负责联系市台办、外事办、公安厅及相关部门,参与涉及港澳台旅游者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机关党委、纪检部门:负责参与善后处置的督
13、察工作。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负责参与救援、事后调查评估和安全案件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市旅游信息中心: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控工作。4.2 县级各县(市)区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协助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制定和修订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应急联动机制、应急响应机制。负责对本辖区旅游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4.3 旅游经营单位各旅游经营单位主要职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旅游团队安全保护制度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
14、预警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有关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监测。接到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组织旅游团队开展自救等工作。5监测与预警5.1 监测5.1.1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动态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监管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5.1.2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分析、处理涉及本辖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旅游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5.1.3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大安全应急管理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排查和整治旅游安全隐患。5.2预警5.2.1预警信息主要内容:重点A级景区
15、旅游接待量和流量情况,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水文、海洋、地质、交通(道路、民航、航运)、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国内外(地区)旅游目的地旅游安全风险预警信息。5.2.2预警分级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旅游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四级IV、三级III、二级和一级I),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蓝色(提供相关信息)、黄色(提示注意事项)、橙色(劝告不要前往)和红色(警告不要前往)标不O5.2.3预警提示与解除5.2.3.1预警提示发布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告旅游预警信息提示。蓝色及黄色预警提示,由市旅游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提示,由省旅游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旅游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预警提示内容为: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的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区域场所、事态状况、应对措施等。5.2.3.2提示发布方式:电视台、广播、报纸、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网络(微博、微信、新闻公众媒体)等公共媒体;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团队进行文字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