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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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推进“信用福建”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信用福建”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2、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二)主要目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广大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显著增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诚信规范成为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全社会的诚信基础

3、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发展,为建设“信用福建”和创新型省份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牵头负责本省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宣传、教育、卫健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

4、诚信建设。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明确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注重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跟踪评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

5、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从事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民政厅、科协、市场监管局等

6、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发挥学会等社会团体自律、教育和监督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诚信案件调查认定、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要主动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工作,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人员自觉抵制弄虚作假、欺诈剽窃等行为,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责任单位:省科协、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规范科研诚信行为准则。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

7、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

8、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一)加强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科技计划各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

9、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和不同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二)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发改委、工信厅、

10、人社厅、科协、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结果运用。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通过查询科研诚信信息或者购买第三方的信用服务,识别、分析、判断其科研诚信状况,开展科研诚信分类管理。要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建设完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对纳入系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奖励、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

11、厅、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合行动,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落实到位。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针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教育部门要牵头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

12、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科协、教育厅、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规范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科研诚信管理运用。鼓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科研诚信管理,在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社会组织的诚信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等提供基础诚信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诚信状况监测报告。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评价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数据开放、资金支持、服务采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培育面向科研诚信的特色化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发改委、工信厅、人社厅、民

13、政厅、科协、省委人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坚持以国家制定的统一调查处理规则为指引,依法依规查处

14、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省科技厅、社科联、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领域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有关配套文件,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宣传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水平学术期刊建设,强化学术水平和社会

15、效益优先要求,提升我省学术期刊影响力和话语权。学术期刊应充分发挥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审稿质量,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宣传、教育、科技、卫健等部门要及时关注和跟踪国家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科技计划管理

16、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和退出标准和程序,完善科研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在相关科研主体或科研活动区域开展科研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并在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加强科研诚信评价结果运用,对诚信主体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提供便利措施。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科研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其科研诚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社科联(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社科院、教育厅、卫健委、科协、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完善科研诚信教育制度。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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