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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届挑战杯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挑战杯”四川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团省委联合省委组织部、省科协、教育厅、科技厅、省学联主办的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第二条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第三条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四川大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第四条竞赛的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
2、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竞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并对竞赛组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和裁决。第六条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上一届“挑战杯”四川省竞赛高校团体积分前20名高校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第七条竞赛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2,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3 .投票表决竞赛承
3、办高校。4 .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第八条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按照竞赛组委会通过的章程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竞赛组委会报告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九条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学者组成。竞赛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评审委员若干名。竞赛评审委员会经主办单位批准成立,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第十条竞赛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5 .审看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6 .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第十一条竞赛设立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
4、,设立主任、评审委员若干名。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由竞赛评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评判委员会会议由资格评判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第十二条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职责如下:1 .授权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在预审开始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学校和学生、评委、社会各界人士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2 .在终审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资格评判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被质疑投诉的参赛作品的作者及所属学校进行质询Q3 .投票表决被质疑投诉作品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第十三条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Q资格评判委员会开会时,到会委员超过2/3方可进行表决;表决时实行回避
5、制度;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得分随之取消。竞赛组委会办公室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第十四条各高校应举办与省级竞赛接轨的届次化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高校分别设立校级竞赛组织协调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竞赛的组织协调、参赛作品资格审查和作品初评等有关工作。第三章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第十五条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6月1日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院校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第十六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6月1日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
6、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或硕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增加作品自查环节,申报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作品符合“挑战杯”竞赛申报作品的要求,接受竞赛组委会抽查。相关惩戒措施详见第六章。本校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若在决赛当年6月1日以前未通过博士资格考试的,按硕士生学历申报作品,
7、没有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的学校,前两年可以按硕士学历申报作品。医学等本硕博连读生,按照四年、二年分别对应本、硕申报,后续则不可申报。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国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第十七条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Q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6个学科内。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
8、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第十八条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Q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第十九条参赛作品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
9、荐,经本校学籍管理、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第二十条每个学校选送参加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超过20件,每人限报1件,作品中研究生的作品不得超过作品总数的1/20国赛发起学校可直接报送3件作品参加全国竞赛。参赛作品须经过本校评审委员会初步评定,方可上报省组委会办公室。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第二十一条竞赛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物或模型参展。第二十二条竞赛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的活动。
10、第二十三条竞赛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举办成果转让活动;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第二十四条竞赛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竞赛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第五章奖励第二十五条竞赛评审委员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和终审决赛。根据参赛作品数设定合理比例,分别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第二十六条入围获奖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向作品颁发证书(证书体现作者和指导老师姓名)。第二十七条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参赛得分,团体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为“挑战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
11、学校;如遇团体总分并列第一,以获一等奖的数量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设“优胜杯”,分别授予团体总分二至七名的学校。第二十八条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一等奖作品每件计I(M)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优秀奖作品每件积10分。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获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同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第二十九条竞赛设20个优秀组织奖,其中本专科院校名额为15个,高职院校名额为5个,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参赛整体成绩优秀的高校。优秀组织奖由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报竞赛组织委员会确认。第三十条竞赛设优秀指导教师奖,获优秀组织奖的高校每校可报2人Q除优秀组织奖获奖高校外,
12、积分总排名前10的高校可报1人。第六章惩戒第三十一条参赛作品存在舞弊、抄袭、作假,将国家课题、教师科研成果包装成学生项目的,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第三十二条参赛作品在公示环节,知情公众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各高校要严肃对待、一经查实取消作品参赛资格。第三十三条参赛作品如在参赛环节被抽查或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不符合申报要求,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被抽查或经举报核实发现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取消作品参赛资格,该学校不得补报作品,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并取消该学校获得的奖励,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第三十四条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
13、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合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学校团体总分及名次;如确认作品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该学校团体总分为零,取消该学校获得的奖励,视情节严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并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拟承办竞赛的高校应按当届组委会通过的申办办法,申请承办下一届竞赛活动;获得历届“挑战杯”和“优胜杯”的学校具有承办下届竞赛的优先权;当届组委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下届承办单位。第三十六条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竞赛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最高荣誉“挑战杯”不得用于寻求赞助。第三十七条“挑战杯竞赛专用网站,四川高校作品申报和网评在该网站进行。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