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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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织染整行业环境规范管理标准一、履行环境管理制度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实际的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原辅材料与报批的环保审批手续一致,并通过“三同时”验收。2、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和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Q3、编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机构、人员和应急物资等。二、规范企业排污行为1、污水收集处理到位(1)雨污分流到位。雨污管道彻底分流,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各自独立铺设,雨、污水走向分明,并通过闭水试验。在晴天雨水口无水外排,制作厂区雨污管网分布图并上墙公布。生产废水(包括生产车间废水、锅炉除尘水、河水净化反冲水、实验室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均应经防渗防腐管道进入污水收集池。(2)污水

2、处理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处理需求相匹配,废水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直接排放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水量限值等指标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表3、表4纺织染整工业标准,废水接管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3)用水计量到位.企业取水与回用水均须安装计量装置并建立台帐。2、废气收集处理到位(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必须建收集处理装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送污水处理系统。(2)具备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条件的必须改

3、用清洁能源,停止使用燃煤设施,不具备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条件的,燃煤设施须安装高效水膜除尘脱硫装置,除尘水进入污水收集池或经处理后循环回用。(3)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1996),其中锅炉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01),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03、噪声防治到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必须采取吸音、隔声与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必须达标。4、固废收集处置到位(1)废弃的染料及印染助剂包装袋、包装容器和印染污泥属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应单独设置,并符合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保要求,并设立危险

4、废物警示标志牌。(2)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转移前向区环保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并建立管理台帐。(3)生活垃圾、煤渣等一般固废应建设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保要求的贮存堆放场所,采取综合利用或安全填埋等措施,妥善处理。5、排放口规范到位(1)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污水排放口(或接管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因特别情况需增设的,必须报请区环保局审核同意。企业应在厂界内和厂界外分别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并悬挂标志牌。以间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设置水污染物暂存设施,排放时间应向区环保局申报核准。(2)污水处理后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应在污水排放

5、口安装有数字接口的电动控制阀门、COD在线仪、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所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必须设置采样井,并安装有数字接口的电动控制阀门、视频监控探头,悬挂标志牌。所有自动监控设备必须与区环保局联网。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控房原则上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通电通水,安装空调,配备接地和避雷装置,并安装智能防盗门锁。(3)废气产生企业必须在废气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孔、排气筒标志牌。排气筒高度原则上不低于15米。三、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设施操作人员。根据企业环境污染存在的状况,制定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2、严格设施运行管理。设专职操作人

6、员,明确其职责;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污染治理设施各工段应标明名称、规格和用途,各主要管道必须标明流向,各主要阀门、开关必须标明“常闭”或“常开”;对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制定操作规程,并将制度、规程等在其工作场所醒目处上墙明示;制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建立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改造登记台帐;设施发生故障或需停运时,及时向我局报告。3、加强自我监测、监控建设。建立废水、废气和固废运营登记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手段,不能自我监测的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监测。4、强化现场管理。做到厂区环境整洁,无环境污染隐患和卫生死角,内部管理有条不紊,倡导

7、IS014000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核,提高企业品位,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5、健全企业环境档案。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发展概况(情况简介)。(2)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3)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资料。(4)项目“三同时”验收资料。(5)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网络图及相应职责;管理制度。(6)本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表及变更登记表。(7)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年检资料。(8)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9)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帐,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帐;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台帐;固废综合利用或处

8、置登记记录台帐(包括煤渣、污泥、塑料包装容器、危险废物)。(10)污水或固废委托处理协议(合同)及转移联单。(11)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包括: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登记表;自动监控设备验收表和强制检定合格证。(12)用水、用电、用气、用煤费用登记台帐。(13)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防范事故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结材料;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14)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包括:操作工的上岗证书;维护人员的等级证书;管理人员的培训证书。关于湖塘镇工业园区污染企业污水排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工业园区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合理利用排污指标,根据湖塘镇工业园

9、区精细化管理意见精神,结合园区企业实际,现就湖塘镇工业污染企业污水排放规范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管理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根据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将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在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范围内,污水处理厂接纳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居民区生活污水。2、企业产能设备核定原则。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产能进行生产经营,未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批准,不得随意改建、新建、扩建。3、排污量核定原则。由企业根据产业结构,产能情况向镇园区管委会申报产能环评排污量并备案,由镇园区管委会针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的产能销售的平均比值,并结合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和实际开票销售情况,核定企业

10、在区域内的基本排放量。4、动态管理原则。上级环保部门核定的产能环评排污量和园区核定的企业基本排污量不等同于企业终身排放量,所有排污企业的排污总量控制权由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动态管理,统一负责企业排污权的审核、分配、收回和再分配。5、达标排放原则。根据江苏省现行的排放标准,排污企业的现状排放污水指标应小于各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所限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二、规范管理内容1、企业的管理(1)企业现有的环评排污量为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其设备核定的产能排污量,企业对自身的环评排污量只享有使用权,不能私自进行买卖、租借等交易,湖塘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的实际排污量实施动态调控。(2)根据污

11、染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现有设备产能,并结合企业进区以来的实际开票数和污水排放量等情况,实际吨水开票销售数保底的基本排污量动态调控机制。园区办将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测算出对应的吨水开票额,并以此为依据报园区管委会后对企业的排污量实施周期性的动态调控。2、排污设施的管理(1)按照园区对进区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坚决杜绝超过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企业开始生产而未建预处理设施直排的行为,保证预处理设施的到位和正常运行。(2)按照园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企业须严格做好内部雨污水的分流,规范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要设立标志牌和监控设施,加强日常管理3、出水水质管理(1)排污

12、企业必须按照污水接管协议的要求,保证排放污水达到接管标准。(2)严格雨、污水分流,杜绝混排、漏排、偷排现象的发生。(3)企业必须确保污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必须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严禁企业将污泥、建筑垃圾、生产废料直接输送至园区污水管网。三、规范管理措施1、排污量的申报核准(1)新进区企业或者原有排污企业的排污量的确定,必须经由园区管委会对其产能进行初步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定企业产能环评量。(2)在污水处理厂排污总量不超量的情况下,达到测算吨水开票额要求的企业可以向园区提出增加临时排污量的申请。申请内容当中要明确增加的排污量、增加的开票销售、申报增加排污量的

13、期限、相关排污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相应的违约罚则。(3)按照申请排污量的不同,实施分级审批制度。申报量小于200吨/0,申报时间在1一7天的,报园区办审批核准;申报量小于200吨/日和申报量在200吨/日500吨/日且申报时间在715天的,报园区办预审,由镇分管领导审批核准;申报时间在15天以上和申报量大于500吨/日的,报园区办初审,由分管领导预审,最终由镇主要领导审批核准。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由园区办对企业的约定承诺进行审查,对违约企业相应核减其允许排放量。(4)园区办可以通过总量平衡、总量调剂等方法进行排污量的临时分配。(5)对实际排放量不足核定排放量的排污企业,园区办将结合其产能和开票销售

14、额,在下个季度核减其排污量,核减的排污量由园区办收回后统一调配。2、排污动态调控实施标准及办法(1)污水排放量动态调控的依据为测算的吨水开票保底销售额。动态调控的周期为一个季度,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报表为依据,实施动态调控。根据园区排污企业的污水排放量初值,核定企业本季度的最低开票销售额。(2)不同行业吨水开票标准按照行业的不同,分为筒子染色、染针织布、一步法、牛仔丝光等几种类型分别制定标准,对于已经在主要从事经销的企业按照当年的销售目标,吨水开票额实行倒算。具体如下:染针织布类型企业:吨水开票数暂定为150元/吨水;筒子染色类型企业:含经销类吨水开票数暂定为150元/吨水,同时要求保持每年不少于

15、10%的销售增长;纯加工类吨水开票数暂定为120元/吨水;一步法类型企业:经销类吨水开票数暂定为600元/吨水;纯加工类吨水开票数暂定为300元/吨水;牛仔丝光类型企业,吨水开票数暂定为300元/吨水;武进染整厂、天之立为长车,嵩岚纺织为印花,根据实际情况,吨水开票数暂定为200元/吨水。旷达、金茂、新光、瓯堡、骏嘉、洋泽、马杭色织等7家企业直接按照年度销售目标为准,吨水开票数实行倒算机制。(3)本实施办法中的污水量动态调控机制的周期为一个季度,本季度的最大排水量为园区核准的企业排污量。当企业的开票销售额没有达到园区办规定的,园区办将对照相应行业的吨水开票数核减企业下季度的基本排污量。如果排污企业下季度的开票销售额达到园区办规定的,园区办即恢复企业的正常环评排污量。(4)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开票销售在当前季度未能达到园区办规定的企业,可向园区申请暂时按照环评排污量进行生产,同时作出承诺,在当前和下一个季度的开票销售总额必须达到园区规定的吨水开票数;如果企业两个季度的总体开票数仍未能达到园区办规定要求的,园区办将按照标准立即核减其排污量,同时保留追溯的权利。(5)对于纯加工企业,暂定标准低于同行业做经销企业的标准,允许加工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结构逐步做出调整,时限为1年。园区办将与税务部门实施联动,以季度为周期定时对企业的开票销售进行审核,要求企业在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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