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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办学协议书甲方:扬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乙方:扬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经磋商在继续高等教育方面联合办学,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如下办学协议:一、甲方在乙方设立继续高等教育教学点,协商成立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甲方聘任为教学点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乙方根据工作需要选聘,并报甲方备案。二、联合办学开设专业情况1、开设专业名称、学习形式、学制:2、招生年限:3、招生人数:录取人数每个专业在30人(最少2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在乙方开班,否则,所招学生到甲方指定教学点参加学习。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扬州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2、负责提
2、供扬州大学统一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3、负责派遣教师进行集中教学和辅导;负责委托乙方推荐的部分公共基础主讲教师的资格认定和聘任。4、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5、负责教材的选定与供应。6、负责招生宣传材料的提供,如乙方需刊登招生广告或散发招生简介等材料由甲方负责审定。根据扬州大学管理体制,甲方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专业所属学院具体负责。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扬州大学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成人教育办学管理规定,不得向学员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2、根据甲方提供的招生材料在站点备案的招生区域和专业
3、范围内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未经甲方同意和审核不得擅自刊登广告、散发招生材料。3、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要求,提供优质教学条件和进行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4、负责承担甲方交给的部分基础课的教学任务。5、负责部分基础课课程任课教师的资格认定和选聘。6、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安排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学籍管理工作。7、负责安排甲方派遣至乙方授课教师的食宿、交通并支付课时酬金(标准另行商定)。五、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1、收费标准:学费按学生录取当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按学年收取;代办费(含书费)每生每学年预收元,毕业时多退少补;此外不得向学生另收费用。2、经费分成比例:学费的%为甲方管理费用,学费的%为办学成本及乙方管理费用。3、收费必须使用扬州大学财务部门正式发票。甲方财务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办学成本及管理费按协议比例汇给乙方。六、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七、本协议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招生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要求完成学业时终止。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