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登记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登记制度.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登记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执法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科学制定月度执法(稽查)计划,包括执法检查的日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内容等资料,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报交通局备案。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第三条专项执法(稽查)工作可根据情况,提前拟定检查方案,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临时组织实施。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的程序查处交
2、通行政违章。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上航和源头检查时应做好执法登记工作,填写稽查日志,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出勤、到岗、着装情况;稽查区域(线路)执行情况;执法文书、票据使用、取证设备携带情况;稽查工作(执法程序、执法规范、安全等)情况;示警装置、通讯设施使用情况;查处案件情况;稽查车船使用、安全情况;执法(稽查)结束后到单位处理立案情况。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稽查)结束后要做好交通行政处罚(处理)案件登记台帐。主要包括:执法车船号码、违章单位(个人)、车船号码;违章案件情况摘要;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案件立案
3、情况。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查获的违章案件,对案件证据充分的,及时录入执法管理系统,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建议书和交通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违章案件移交单,自查获之时起规定时间内,将所有证据材料、保存或暂扣的证照、车辆(船舶)、物品凭证等以及调查报告一次性移交违章处理人员。对案件证据不足经审核后不予处罚的,将所有材料移交单位有关人员办理撤案手续;对案件证据不足经审核后需补充调查的案件,签注意见后将材料即时退还给原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同时做好立案补充调查案件的交接登记台帐。第八条对保存或暂扣的车辆(船舶)、物品,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如有损坏等特殊情况的,执法人员应在执法登记台帐上注明,并在案件移交时应做好书面记录。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