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尔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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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实施依据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

2、独生子女户;(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

3、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二)夫妻双方为农牧民的;(三)非农牧.业人口中的汉族夫妻,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六)居住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以及其他海拔在3000米以上的乡(镇),常住户籍在八年以上的。第五条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少数民族在本州定居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第六条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居住在阿坝、若尔盖、红原、壤塘四县的;(二)居住在经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边远高寒地区的;(三)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

4、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五)一方是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六)因离婚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七)按照规定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县级以上生育技术指导机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责任主体基础指导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 .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3 .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现场告知申请人。4 .

5、送达责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发放生育证。5 .事后监管责任:违反变通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

6、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2 .同Io3 .同1。4 .同1。5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实施依据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7、(暂行)(川卫发(2007)1号)第五条“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州)行政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责任主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医疗机构申请。2 .审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3 .决定责任: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结果,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4 .送达责任:已签订协议的定

8、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增挂“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5 .事后监管责任: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申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向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

9、供以下材料:”2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由医疗、管理、财务等专家构成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组,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根据专家评审组审查结果,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J3 .同204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十条“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市、区)及以上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增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J5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与有

10、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核第二十五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抽查要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若尔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

11、清单(行政确认类)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实施依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办发405号)责任主体医政药政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 .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机构进行现场检3 .决定,任:做出申请人是否达到评审等级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评审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报送省卫生厅备案,并授予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等级标牌和

12、证书。5 .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相应等级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评审认定等级证书的决定。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四川省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405号)“六、评审程序拟申报中心乡镇卫生院者提交评审材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查确认J2 .同13 .四川省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405号)“五、评审内容和标准根据四川省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重点对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服务技能与管理、综合

13、管理、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管理、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乡镇卫生院按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2个类别进行千分制评审。每个类别评审得分在90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甲等”J4 .同1.5 .四川省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405号)“七、监督管理1.在评审中发现有单项否决条款者,整改后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者,取消参加有关乡村医疗机构评比的资格,并于周期末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

14、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若尔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确认权力项目名称预防接种规范化建设评审实施依据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531号)附件“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责任主体医政药政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2 .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O3 .决定曾任:做出申请单位是否通过达到评审等级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15、4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及标牌,并对辖区内通过审核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应当进行公示和上报省卫生厅备案。5 .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通过大道评审等级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531号)附件“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的“六、评审程序评审对象按照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得分270分者,可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评审,并提交申报材料,包括J2 .同I03 .四川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12)531号)附件“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方案”的“七、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管理”A级接种门诊”、“AA级接种门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及标牌J4 .同305 .同30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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