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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四、承办机构:莒县
2、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五、审批机构:莒县卫生健康局六、办理流程:见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七、办理时限(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九、救济渠道(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3、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卫健委官方网站公示。H、责任追究(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
4、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二、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莒县卫生健康局(莒县城区文心东路16号)(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三)电话: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强制服务指
5、南一、执法事项:行政强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三、强制范围(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四、承办机构:莒县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五、审批机构:莒县卫生健康局六、办理流程: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七、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
6、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八、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九、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十、责任追究(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十一、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莒县卫生健康局(莒县城区文心东路16号)(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三)电话: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一、执法事项:行政检查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8、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三、检查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四、承办机构:莒县卫生健康相关科室五、办理流程(一)检查准备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2、制定检查方案;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二)实施检查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2、进
9、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三)结果处理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2、有违法嫌疑,(1)情节轻微,(2)情节较轻,(3)情节较重,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依法责令改正;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六、监督方式:问卷调查,稽查,跟踪稽查。七、责任追究(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0、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一)地点:莒县卫生健康局(莒县城区文心东路16号)(二)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