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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蓟县鼓楼广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鼓楼广场管理,维护鼓楼广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楼广场东起广场东牌楼,西至武定街西牌楼,南起广场南牌楼,北至府前街。第三条蓟县人民政府建立鼓楼广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鼓楼广场的管理工作。县房管局、县公安分局、县工商分局、县市容委、县文化局等部门派专人进驻。鼓楼广场的物业管理由县房管局负责。第四条县房管局、县公安分局、县工商分局、县市容委、县文化局等进驻部门应主动服务、文明执法,按各自职责做好鼓楼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五条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遵守鼓楼广场管理组织的统一安
2、排和管理要求:(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广场的活动。第六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和商户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花草树木和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二)看相、算命;(三)非法集会、游行;(四)赌博或变相赌博;(五)乱贴、乱画、乱放、乱挂、乱涂、乱刻;(六)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禽;(七)摆摊设点、店外经营、无证经营;(A)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九)损坏喷泉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艺术品、各类标志和其他
3、公共设施;(十)杂耍、卖艺;(十一)广场护栏内行驶或停放车辆;(十二)践踏花坛、绿地、草坪;(十三)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十四)吊挂、晾晒物品;(十五)随地躺卧、露宿、蹲墙根;(十六)喷泉池中玩耍、投掷物品。第七条广场内各商户、业主单位及个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禁止下列行为:(一)拆、改房屋结构和门窗,加门窗防护设施;(二)拆、改配套设备设施;(S)在门窗上张贴广告和悬挂商品;(四)擅自搞开业庆典、店外销售活动。第八条广场内各门市的招牌、广告要统一设置。第九条进入广场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车。向广场内运送商品的车辆,在每日22:OO之后和次日6:00之前出入广场,载重不得超过10吨。出租车、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运输车不得在广场内行驶、停放。第十条广场内实行袋装垃圾管理,所有垃圾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放置。第H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房管、公安、工商、市容、文化等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第十二条广场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蓟县人民政府二OO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