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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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例1OntheConstructionofpersona1Bankruptcy1ega1SystemTakingthefirstcaseofpersona1bankruptcyinChinaasanexamp1e2一、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背后的抉择与思考3(-)破冰之旅: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概况3(-)制度价值:从案例看个人破产的纾困价值3(三)反思展望:从案例思考个人破产的优化路径5二、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6(-)个人破产的概念6(二)个人破产的特征7(三)个人破产的产生与发展8三、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9(-)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

2、必要性91 .对个人市场主体进行平等破产保护的需要92 .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需要93 .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9(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可行性101 .司法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102 .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建立103 .社会保障体系的日臻完善11四、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域外考察12(-)个人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12(二)重整和清算程序的转换12(三)自由财产的担保权益保护13(四)破产免责的条件限制13(五)破产失权及复权制度的完善14五、我国构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进路15(-)个人破产的启动151 .破产原因152 .适用主体范围16(二)个人破产的主要程序173 .和解程序:自由选择,坚持适用和解分

3、离主义174 .清算与重整程序:坚持限制选择模式,谨慎适用清算程序17(三)个人破产的主要制度181 .自由财产制度182 .免责制度193 .失权与复权制度19参考文献22(一)著作图书类文献22(二)学术刊物类文献22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一一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例摘要:在我国破产制度体系中,企业破产制度已经逐步完善,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仍然存在空白,而该制度也是组成破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破产主体具有单一性,仅表现为法人,而不包括自然人,但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显然“半部破产法”已很难适应现实状况,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与此同时,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积累了具有参考价值的

4、示范案例,也显露了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之处,为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故本篇论文以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为切入点,引出问题以反思制度缺陷,在明确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基础问题以及构建该制度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与我国司法实践相契合。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信用体系;免责OntheConstructionofpersona1Bankruptcy1ega1SystemTakingthefirstcaseofpersona1bankruptcyinChinaasanexampieAbstract:InChina,sbankruptcysystem,theen

5、terprisebankruptcysystemhasbeengradua11yimproved,butthereissti11agapinthepersona1bankruptcysystem,whichisa1soanimportante1ementofthebankruptcysystem.Atpresent,thesubjectofbankruptcyinChinaissing1einnature,on1yfor1ega1persons,notinc1udingnatura1persons,butintheprocessofChina,seconomicandsocia1deve1op

6、ment,itisobviousthatha1fofthebankruptcy1awisdifficu1ttoadapttotherea1situation,andhasencounteredmanydifficu1tiesinpractice.Atthesametime,thefirstpersona1bankruptcycaseinChinahasaccumu1atedmode1caseswithreferenceva1ue,whicha1sorevea1stheshortcomingsinjudicia1practiceandprovidespractica1experienceforn

7、ationa1persona1bankruptcy1egis1ation.Therefore,thispapertakesthefirstpersona1bankruptcycaseinChinaasanentrypointtodrawouttheprob1emsinordertoref1ectonthedefectsofthesystem.Onthebasisofc1arifyingtheprob1emsofthefoundationofthe1ega1systemofpersona1bankruptcyandtherea1isticneedofconstructingthesystem,i

8、tdrawsonforeign1egis1ativeexperiencetofurtherpromotethepersona1bankruptcysysteminChinatofitwiththejudicia1practiceinChina.Keywords:Persona1Bankruptcy:SystemConstruction:CreditSystem;E1iminating1iabi1ity一、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背后的抉择与思考(一)破冰之旅: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概况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我国学者关注的热度非常高,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已经持续多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相关制度的完善

9、,对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呼声愈加强烈。2023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下,迈出了改革的步伐,实现了破产制度的实践化。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历程可以看出,从最初的条例规定,到如今的实践化运用,深圳作为领头者具有重要的带领作用。故欲探究个人破产的制度价值,还需将目光聚焦于这一破冰之旅。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的主人公是家住深圳的35岁梁某某,而其负债也只是简单的商业经营所致。2018年,梁某某决定在蓝牙耳机领域开创自己的事业,但因为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导致公司负债累累,至2023年3月10日,他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根据特区条例的内容,个人破产申请者

10、必须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居住区域为深圳特区内,具有微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持续时间为三年,破产缘由是生产、生活消费等导致,最终产生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结果。在满足上述要件下,个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申请,可以要求实现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法院将会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定,选择适合的破产程序。法院审理后发现,梁某某的债务大约为750,000元。因创业失败后不久便找了一份月约20000元的工作,且有偿债意愿,故法院同意梁某某依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再商议,制定一项分期还款计划,而非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判决的执行重整方案表明,梁某某将于三年内偿还全部债务,利息和滞纳金同时免除。梁某某除了每

11、月7700元的基本生活费外,其余的全部收入都用来还债。如果他未能完全履行此项计划,债权人有权请求法庭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二)制度价值:从案例看个人破产的纾困价值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融清算退出和挽救更新程序于一体,既协国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人大网,2023年9月陈宇轩、李思佳: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新华每日电讯,2023年7月20日助“失败主体”规范退出市场,也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机会,在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化清偿的前提下,让债务人可以运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减免程序以实现“涅槃重生”。从案例看,特区条例

12、给予商自然人和消费者平等的破产保护。我国理论界对个人破产的适用对象是否仅限于商自然人这一问题一直颇有争论,而特区条例未将普通消费者排除在外。根据第一章第二条,自然人须符合在当地居住并缴纳三年社会保险的条件,即可在无力偿债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破产。虽然在本案中,梁某某是因前期创业而背负重债,属于普遍意义上的商自然人,但实际上,其背后的消费债务和经营负债在某种程度上是重叠的,如其以个人名义借款进行经营活动,或为个人消费而使用经营性贷款。所以在当前经济条件下,将商自然人和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分并无必要,特区条例对商自然人和消费者的平等保护更值得肯定。其次,案例显示出个人破产程序设计的方便灵活。特

13、区条例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并且没有将特定程序作为必经程序,使债务人获得程序性选择权,同时注重区分债务人自身情况,以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对必须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一部分作为生活必需,其余部分则是需要发挥偿还作用,实现债务的清除,对于剩余债务,债务人并非是自然免除,而是要经历一段时间的考察之后,方可免除其剩余债务;而对于未来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如案例中的梁某某,法院允许其提出合理的重整方案,通过后由其执行即可:再者上述程序也兼容民事和解程序,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和减免问题借由庭内或庭外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效力经法院审查后予以认定,从而实现债务的归零

14、。再次,案例也彰显了个人破产中的重要制度精神。条例对债务人可保留财产的具体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部分财产不必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使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如案例中梁某某所保留的每月用于全家基本生活的7700元。这实际上就是自由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而对被法院宣布破产的债务人,则会被纳入行为考察期之中,在考察期内有类似失权制度的行为限制要求,只有在审查期结束后,方能通过申请进入豁免和相关的复权程序。综合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从而帮助债务人殷慧芬: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载南大法学,2023年第3期徐阳光,陈科林:论个人破产立法中的自由财产制度,

15、载东方论坛,2023年第3期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01页从履行不能的债务中挣脱出来。在上述提及的案例中,梁某某的破产申请缘由是经营不善,因此通过申请个人破产的途径,使债权债务得到了公正的清偿,既避免了被债权人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追讨,又为自身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合法路径,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追求,即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机会。(三)反思展望:从案例思考个人破产的优化路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之旅确实彰显出了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但要构建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还需借司法实践进行反思以寻求更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化路径。首先,在个人破产启动程序中,条例关于个人破产原因的规定比较含糊。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无力偿债而申请破产。但,如此规定的破产原因涵盖范围有限,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之外,如不可抗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也应为个人破产原因所涵盖;而且并非所有由生活消费引起的无法清偿的债务都应包含在破产原因之中,诸如超过自身消费水平的奢侈消费,就不应该成为申请破产的原因,否则某些债务人会为满足破产条件而进行恶意消费,债权人权益受损。其次,如上文所述,条例设置了灵活方便的个人破产程序,允许债务人进行选择。和解程序作为避免预选程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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