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则(试行)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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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确保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发挥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关于改革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3)11号)以及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自然科学)、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临床专项)、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验收工作。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

2、、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基础研究计划决策科学类等项目的验收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以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包括合同、协议等,以下统称任务书)为依据,按照不同计划类别、不同专业学科分类进行。第四条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统称项目验收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推荐单位配合项目验收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负责督导其推荐的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验收义务。第二章验收要求、内容、组织方式和材料要求第五条项目验收要求1

3、 .项目到期后(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即进入验收环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到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材料。2 .项目如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提前申请验收的项目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率需达到100%,提前时间原则上不早于项目执行期的50%。3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到期前至少60天,按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申请延期。4 .科技重大专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先行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全部课题履行验收程序后,项目验收单位开展项目总验收。对课题任务相对独立的项目,如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存在较大困难的,可按课题分别验收。5 .对撤销、终

4、止以及其他不满足验收条件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第六条项目验收内容。对照任务书开展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技术验收重点验收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验收重点验收项目经费是否按预算编制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一般合并进行(特殊要求除外)。第七条验收方式1 .项目验收一般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根据需要,项目验收单位可组织验收专家考察研发或成果转化现场、观看演示或进行现场核实、测试(测产)。2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逐步实现网络评议验收。第八条项目验收材料1 .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2 .贵

5、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附件2)。3 .通过实质性审核的科技报告(附件3)。4 .财务决算及经费使用支撑材料(附件4),包括项目经费决算表或专项审计报告等。(1)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核算明细账、支出明细表、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结余经费使用说明等。项目经费包括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和自筹经费(以任务书为准);若有参与单位且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需提供经费拨付凭证。要求匹配自筹经费的需提供自筹经费到位的支撑材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2)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审计时间范

6、围、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出明细需单独列出)以及任务书约定的经济指标,若有参与单位且获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也须在审计报告中体现。(3)如任务书约定有指定的仪器设备或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购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单台套2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仪器设备的清单、发票复印件等支撑材料并加盖财务专用章。5 .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关支撑材料。对照任务书考核指标,逐项提供完成情况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项目立项后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标准、样机、样品、产品等研究成果;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涉及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的相关支撑材料;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7、。其中,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按规定进行中文(英文)标注或附注。中文:“贵州省基础研究(自然科学)/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计划项目XXXXXX(任务书编号)资助”;英文(参考):wSupportedbyGuizhouProvincia1BasicResearchProgram(Natura1Science)GuizhouProvincia1KeyTechno1ogyR&DProgram/GuizhouProvincia1ProgramonCommercia1iz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1ogica1Achievements/Guizho

8、uProvincia1MajorScientificandTechno1ogica1ProgramXXXXXX(No.)m;其他语种,参考英文标注。6 .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5)。7 .项目调整相关材料。如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调整情形的,需提供相应情况说明,且附项目执行期内的批准或备案材料。(1)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延期)、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执行期内省科技厅的批准文书。(2)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执行期内省科技厅的备案材料。第三章验收流

9、程及相关规定第九条验收提示。对即将到期应验收的项目,项目验收单位可通过短信、电话、邮件、行文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提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期限、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等。第十条科技报告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呈交科技报告后,省科技厅5个工作日内对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核,将实质性审核不合格的科技报告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所缺失的材料或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科技报告,通过审核后进入项目验收程序。第十一条提交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准备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

10、荐单位(仅限有项目推荐单位的情形)审核后,在项目执行到期后3个月内,将验收材料提交到项目验收单位。第十二条项目验收材料形式审查。项目验收单位在收到验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所缺失的材料或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告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提交。审查要点如下:1 .按照本规则第八条,提交的验收材料是否完整、合规,是否存在漏填、缺少盖章、签字等情况。2 .提交的研究成果完成日期是否在任务书约定的执行期限内。3 .所有研究成果完成人均以最终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为准。研究论文须为第

11、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知识产权和其他成果完成人须为对该知识产权和其他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三条验收通知。对验收材料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项目验收单位一般应在10至15个工作日内验收,并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告知验收事项。第十四条组织验收1 .抽取专家。项目验收单位根据项目所属学科领域提交专家抽取申请,省科技厅以不低于需求专家数量200%的比例从贵州省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除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临床专项外,验收专家组应有来自企业的专家。抽取专家过程应符合省科技厅使用科技专家库的相关规定。2 .组成验收专家组。从抽取的专家中按

12、照人数要求联系确定专家组成员;专家均须签署承诺书;专家组成员推选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主持项目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符合以下要求:(1)验收专家组人数及构成。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临床专项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为30万元(不含)以下的,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人;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项目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为30万元(含)IoO万元(含)的,验收专家组一般为5人(含财务专家1名);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和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重点项目、“一事一议”项目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金额为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验收专家组一般为7人(含财务专家12名)。(2)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

13、度,参与项目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及其课题的验收专家(包括测产、鉴定等专家)。(3)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并对验收意见的准确性负责。3 .听取汇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的项目组成员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组织实施情况;(2)任务书载明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3)项目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4)项目取得绩效的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科技支撑计划、应用类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等还须阐述下步科技成果转化计划。4 .质询。验收过

14、程中,专家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供除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必要支撑资料(包括原始资料);可以就项目相关成果、结论等进行质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委托的项目组成员需作出相应解释。当验收现场出现影响验收正常进行的干扰且干扰不能排除的情形,验收专家可以向项目验收单位提出终止验收的建议,项目验收单位经核实后作出是否终止验收的决定。作出终止验收的项目,由项目验收单位重新组织验收。5 .形成验收意见。经过听取汇报、查阅验收材料、质询、评价等环节,专家组给出验收意见并明确“建议通过”“建议结题”或“建议不通过。对建议通过的项目,专家组需对该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明确优、良、中绩效

15、等级建议。验收意见需全体专家签字。第十五条验收公示。项目验收单位在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情况(含项目清单、专家签字的验收意见)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定期在其门户网站对“通过”和“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涉密成果除外),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公示结束后,省科技厅向验收通过、结题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承担单位发放加盖“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的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可作为项目验收通过、结题的证明。项目验收证书注明验收日期,验收日期以专家签字的验收意见所载明的日期为准。省科技

16、厅统一制定验收证书格式,并逐步实现网上在线打印验收证书。第十七条归档。公示结束后或取得验收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验收单位提交至少2份完整胶装成册的纸质验收材料,包括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专家验收意见、专家签到册、验收证书复印件。项目验收单位查验无误后,对提交的材料加盖“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并交由省科技厅归档留存1份,余下验收材料返还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第十九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验收单位对科技报告、验收材料和专家意见、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数据处理并汇交到相应的数据中心,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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