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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兰县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促进我县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年检的通知(宁教发办(2023)2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民办幼儿园年检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审验的行政管理制度。第三条凡经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年检。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年检工作由县教育体育局完成,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五
2、条年检的主要内容指标包括:(一)办园资质合格:具有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收费许可备案表等。(二)办园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园舍独立,班级设施齐全,玩教具配备合格充足;(三)保育、教育活动开展目标适宜,贴近幼儿生活,无小学化倾向;(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退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六)校园校舍、食品,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无安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六条年检程序:(一)民办幼儿园从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年
3、检细则进行全面自查,并提交贺兰县民办学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二)民办幼儿园从每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按照年检细则逐园检查。(三)县教育体育局在4月完成年检工作,并向自治区教育厅上报年检结果;(S)县教育体育局在6月30日前通过贺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或贺兰县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布年检结果。(四)配合县民政局完成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年检。第七条民办幼儿园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贺兰县民办学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加盖幼儿园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应按照年检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档案资料,并对年检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
4、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第九条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A)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年检不收取费用。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属贺兰县教育体育局,根据民办幼儿园发展状况适时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