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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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3)3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和市委四届192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

2、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9年修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3、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采矿权人在井田范围内开展煤田采空区灾害治理、火区治理等露天剥挖治理项目涉及土地复垦,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下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该费用发生后,计入生产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四条基金按照“企业所有、属地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执行。第五条

4、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第六条采矿权人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中,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可以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第二章基金计提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约定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并从2019年12月5日起按规定计提基金,不再另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集团公司统一设立的基金账户,应当单独反映每个

5、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缴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予以分类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已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通过验收的,应及时归还土地复垦保证金;未完成土地复垦义务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待完成相应土地复垦义务并验收合格后归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于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连同利息一并由旗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第九条采矿权人应当区分情形按照基金计提计算公式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进行计提。生产矿山应当按照计算公式计提基金提取额。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煤矿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实际产出矿石量计算本年度基金提取额。矿山剩余

6、服务年限不足五年(含五年)的,且原治理方案适用期较长已不适宜指导矿山进行闭坑治理的,应当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比较闭坑治理方案估算治理费用和基金计提标准计算的提取额,按“就高”原则计提基金。采矿权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对基金计提不足的,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足。第十条采矿权人因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应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应缴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矿权人应补缴至旗区人民政府指定账户或者与关联公司、合作公司等协议约定建立的基金账户。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年度计提基金以及往年结余基金累计不

7、足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因政策性原因退出和关闭的矿山,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关闭日前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后续治理恢复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处置以及政策性关闭补偿,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与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明确仍由原采矿权人履行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其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因产能置换退出或关闭的煤矿,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产能置换手续。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变更开

8、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开采矿种等影响基金提取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提基金。矿业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人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基金。矿山企业兼并重组适用本条规定。第三章基金使用第十三条基金用于以下范围:(一)因矿业权人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矿区环境治理;(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复垦等;(三)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阡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

9、林草植被重建、特色经济林建设等;(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管护;(五)矿山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开发式治理;(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以及生态修复相关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七)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A)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九)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十)矿山生产生活利用光优、风电等清洁能源供暖项目;利用周边集中供热、余热供暖取代本矿山企业燃煤锅炉供暖项目;(十一)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

10、的矿区周边环境IOkm范围矿区周边地质环境治理;(十二)受矿山建设、生产、排水活动影响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水质污染实施的Iokn1范围民生供水保障与污水处理项目;(十三)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矿区生态环境实际情况确定的治理范围;其它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相关方面。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与旗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基金支取使用的时间、数额比例、程序、条件、违约责任和关闭矿山后续管护费用等。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采矿权人支取使用基金时,应当根据基金使用监管

11、协议和年度治理计划,向旗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基金使用计划和安排,然后从银行基金账户中划转相应数额基金。负责基金存储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每月底前向旗区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基金情况统计表。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计提基金。基金计提后应当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购置清洁能源重(矿)卡车、装载机、挖机、钩机、钻机、充电桩、加氢站等生产运输设备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购置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

12、计提额的10%购置建设费用;在矿区内地面建设皮带、管道或者筒仓进行物料仓储运输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井工煤矿采用充填式开采、井下洗选、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年度基金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第十七条矿区周边IOknI范围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使用基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计提额的30%o第十八条鼓励相邻露天开采煤矿、地下开采煤矿的剥挖治理工程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应当统筹计提使用基金,实施联合治理。第十九条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采矿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

13、需资金从采矿权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齐,采矿权人无法补齐的,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基金计提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使用、资金绩效进行

14、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四)能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高标准规范露天煤矿排土场采坑和边坡设计,对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矿区绿化标准和绿化实施方案,并督促旗区执行落实。(六)农牧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治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制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推动落实。(七)水利部门:负责

15、对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A)审计部门: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旗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主体。跨旗区行政区划的非天然气矿山,按照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权限,由相应旗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跨旗区行政区划的天然气矿山,由矿山注册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基金监督管理权限,其他旗区配合;或者由矿山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协商基金监督管理权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分配使用按矿区占用所在旗区地域面积比例确定。第二十二

16、条采矿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的,矿山实际开采及治理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方案超过适用期或者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第二十三条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向市、旗区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工程验收。剩余服务年限在五年以上的矿山,每五年或者方案适用到期前,采矿权人应当申请阶段验收。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土地复垦验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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