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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顶,其中1顶作为检验样品,1顶作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J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结构GB 811-2010 GB 811-20222质量GB 811-2010 GB 811-20223性能视野GB 811-2010、 GB 811-20224固定装置稳定性GB 811-2010s GB 811-20225佩戴装置强度GB 811-2010、 GB 811-20226吸收碰撞能量(低温)GB 811-
2、2010. GB 811-20227耐穿透(低温)GB 811-2010、 GB 811-2022备注抽样口期在2023年7月1日之前的按照GB 811-2010进行检验,在2023年7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GB 811-2022进行检验。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
3、 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 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 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