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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泰州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燃气灶具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2、抽样方法1. 1生产企业、实体店抽样2. 1. 1生产企业抽样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在受检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在生产线末 端,经企业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12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 样数量满足检验要求即可,抽样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 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台(检样:1台备样:1台)抽样方法:随机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 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3. L 2实体店抽样在实
2、体店抽样时,从柜台或有合格证明的在售商品中购买12 个月内生产的产品。抽样数量满足检验要求即可,抽样样品应为 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数量为2台(检样:1台备样:1台)抽样方法:随机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 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 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实体店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 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3、检验依据表1燃气灶具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测方法1气密性GB 16410-2020GB 16410-20202热负荷GB 16410-2020GB 1641
3、0-20203离焰GB 16410-2020GB 16410-20204熄火GB 16410-2020GB 16410-20205回火GB 16410-2020GB 16410-20206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GB 16410-2020GB 16410-20207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温升GB 16410-2020GB 16410-20208熄火保护装置GB 16410-2020GB 16410-20209热效率GB 16410-2020GB 30720-2014GB 16410-2020GB 30720-201410燃气导管GB 16410-2020GB 16410-202011铭牌GB 16
4、410-2020GB 16410-2020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4、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 30720-2014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 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 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 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5、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 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 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 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 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 行说明。5、异议处理5.1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 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5.2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 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 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5.3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 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