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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篇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出境团组管理的指导意见提纲:一、总体原则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三、加强全过程管理四、其他注意事项目前因公出国出境业务已恢复常态,临时因公出国出境团组已 恢复正常审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临时因公出国出境团组管 理,提高出国出境团组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确保出国出境团组和 人员及时顺利出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原则1、鼓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市场开发人员主动赴海外开发 相关业务市场。对海外市场开发出国出境团组,在报批和办理上将 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对于一般性检查、调研、考察访问、慰问、国际会议、展会 及短期培训等临时因公出国出境团组,本着非必要不
2、派出原则严格 管控。3、原则上不再受理“公司主要领导年度因公出国出境计划”以 外团组立项申请,对于确有必要出访的计划外团组,需层层审批。4、出国出境团组出访任务应目的明确、有实质性内容且能达到 实际效果。对于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的团组,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单位 及该团组成员同类性质出国出境立项申请。5、出国出境团组应严格控制团组规模、人数和天数,并最大限 度节省因公出国出境费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团组出国出境费 用应尽量由项目成本支付。6、出国出境团组及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因公出国出境相 关规定,不得发生“变相公费出国出境观光旅游”、“未经批准擅 自延长在外时间、改变出国出境目的、路线”等违规违
3、纪行为。- 经发现严肃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单位应完善本单位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强临时团组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由本单位组团的团组任务完成情况、取 得的成果、合规情况组织专业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团组成员绩效考 核,并由外事管理部门存档,作为审核审批下一年度相关团组的重 要参考。各单位应对出国团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行前公示和回 国后公示。三、加强全过程管理各单位在办理临时团组时,务必认真做好人员选派、出国公示、行前教育、证照办理、领汇核销、机票订购、人员保险、事中 事后监督、出国总结、归国人员回访及护照收缴等出国出境全过程 管理工作。1、组
4、团单位应尽可能提前做好出访计划,定好团组成员和行 程,完善好人员相关资质。2、除执行涉密工作任务、紧急工作任务和海外长期派驻任务的 团组外,需按照团组成员职级在相应的内网网站进行信息公示。3、严格履行提示提醒职责,确保将国家安全、保密教育相关内 容传达到团组每一名出国人员,并组织团组成员认真做好行前教育 网上学习考试及在线签订“安全合规与三防承诺书”工作。另 外凡涉及美、英、力口、澳、新等国家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自查 所有电子设备及社交媒体软件是否含有涉密及违法、敏感信息,提 前做好查验应对工作。4、各单位出国专办员应组织团组人员提前准备好申办护照所需 各项材料(指纹、照片、户口本、身份证、
5、本人签名),待出国立 项批准后按团组统一申办护照。已经办过护照的人员,身份证、户 口本、签名、指纹信息已存入系统,更新护照时只需要重新检测照 片即可,照片有效期为3个月。5、组团单位出国专办员按照因公出国出境服务平台上“主要国 家签证信息”的要求,准备好签证材料,并统一将团组材料交给国 际部出国管理处办理签证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通过 中介等)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6、所有团组出行前必须由组团单位出国专办员通过国际机票 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订购国际机票,出票后严禁擅自更改机票和行 程。7、获得批准的临时团组,应根据国际部出具的任务批件按规定 时间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换汇和核销等财务
6、手续。各单位不得擅自 核销未经正常审批的出国出境团组费用,不得超标准报销出国出境 费用或用公款报销出国出境旅游、娱乐费用。8、团组境外期间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人员在境外应严格执 行我国及当地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时 刻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声誉的事 情。如遇重大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有关驻外使领馆以及派出单位 外事部门请示报告。10、临时团组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市场开发部和其他 对应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出国出境团组总结报告。出国总结报告将作 为评估团组出行成果和审核后续出国申请的重要依据。对逾期不报 的单位或个人,将暂停审核审批其出国任务申请,并
7、予以通报。11、各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归国人员访谈工 作,认真填写和妥善保管出国出境人员回访记录表。同时,对 美、英、力口、澳、新及俄罗斯等重点国家回国人员要密切关注,酌 情进行面对面访谈,内容包括:出入境受检查情况,境外期间人员 接触情况,境外期间人员可疑情况等。四、其他注意事项1、临时团组人员执行任务期间切记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 好自己的护照,尽量做到随身携带,并保持护照清洁、完整,以免 造成护照丢失或损毁。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组团单位出国专办员统 一将护照收缴齐全后上交至公司市场开发部。2、凡是未在护照上贴签证的(免签、电子签、落地签)都须提 前联系国际部出国处开具出境卡
8、后方可出境。3、各单位提醒或帮助团组人员回国后及时扫描或复印本人护照 出入境记录、签证等信息以备将来财务报销(含国内差旅)及查验 使用。4、临时团组出国出境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因公出国费用管理办 法文件规定执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伙食费和公 杂费仍包干使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 作,制定本规定。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近年来,因公出国(境)工作对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和促进社 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集中于少数热点国家和地 区;缺少实质内容
9、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培训过多;违反因公出 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财务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公款出国 (境)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我对外工作的有 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而且损害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对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高度重视, 并对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 部和涉外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 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 认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 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 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切
10、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因 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 公务活动,严格出国(境)计划审核,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及外 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各因公出国(境)团组 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 重实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 国(境)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 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外事政策、法规培训 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各级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
11、机制(-)计划报批。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外办)和外交部送省部级人员 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报备厅局级以下人员计划出国(境)总量 以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均含下属单位)。省部级人员出国(境) 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 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中央纪委(监察部)、中央组织部备案。 报备的厅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 总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和跨地区 跨部门(双跨)团组派谴计划等。各地区各部门组团单位向本地区 本部门外事部门逐级报送厅局级以下人员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各
12、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二)量化管理。加强宏观控制,建立因公出国(境)计 划量化管理机制。原则上各地区各部门正职和政府序列省部级人员 每年出国(境)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商务的省部级人员严格根据 工作需要安排。其他省部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 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此规定从 严控制厅局级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o中央外办和外交部对 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指导意见,控制出国(境) 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各地区各部门应遵照 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及其外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 国(境)团组量化管理工作。(三)计
13、划审核。各级计划审核部门 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审核,提出 意见。审核时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总量,对短期 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就相同或相似任务前往同一国家 (地区)的团组进行调整,计划报送单位应遵照执行。对逾期未上 报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单位,必要时暂停审批其出国(境)团组。(四)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严格 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 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 整,并在报批时说明。三、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审核审批部门职责。有因公出
14、国(境)任务审批权 的部门和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授权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未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委托、授 权等方式下放外事审批权限。各地区各部门外事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因 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监督 本地区本部门具有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科技部门及其他具有外事审批权的 单位负责审批本系统或本单位所属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任务,省 (自治区、直辖市)外事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其他因公出国(境) 任务。(二)审批原则。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 双边关系情况进行,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
15、有关的公务 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 国(境)参加种各类会议,不得有请必到。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 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 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 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邀请单位应业 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 接受海外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 侨团邀请出访。省部级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 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o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 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
16、 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申请专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 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 免签证国家。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身份,写明出访经费 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审 批部门要认真审核外方邀请函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必要时征求上 一级外事部门意见。(H)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凡组织本地区本部 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照双跨团组管理。组织双 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无外事审 批权单位不得下发组团通知。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 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 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地方省直 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不得指定具体人选。严禁组织一般性考察和 营利性双跨团组,严格管理招商类双跨团组。除参加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