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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奶业振兴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呼和浩特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千亿级乳产业集群,打造“中国乳都”升级版,在全区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奶业振兴,制定本扶持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奶牛养殖场、种植牧草的企业(合作社、农户)、乳制品加工企业。第三条本政策遵循引导为主、政策连续,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严格审核、杜绝套取的原则。第四条草畜一体化补贴。为引导种养结合、草畜一体化发展,降低养殖成本,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补贴。干草每吨补贴200元,半干青贮每
2、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队第五条苜蓿草种植补贴。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0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根据实际种植面积,以10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第六条新建养殖场补贴。鼓励发展奶牛牧场,扩大奶源基地规模,提高生鲜乳供应能力。新建一处存栏300头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成投产后奖励养殖场100万元。优化营商环境,对新建设计规模10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费用,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乳制品加工类)的旗县区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承担,没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乳制品加
3、工类)的旗县区由市、县两级按8:2比例承担。以IOOO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补贴200万元。第七条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补贴。充分利用现有养殖场,按照标准化牧场要求进行改扩建,扩大奶牛饲养量。对奶牛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完成一处改造扩容提升养殖场,平均奖励80万元。一个政策期内,相同建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补贴。第八条外购奶牛补贴。对从呼和浩特市以外地区购买优质高产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每外购1头奶牛补贴2000元。第九条繁育补贴。鼓励养殖场使用奶牛优质性控胚胎进行繁育,对开展后备母牛全基因组检测和评估工作的养殖场给与补贴,加快优质奶牛自繁速度,坚决打好奶牛种业翻身仗。每枚胚胎补贴150
4、0元,每头后备母牛全基因组检测费补贴85元。第十条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奶牛养殖、饲草种植成本,鼓励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2023-2023年期间,对新建奶牛养殖场、外购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100%,第二年贴息80%,第三年贴息60%。试点开展苜蓿草种植保险。第十一条乳制品加工企业外埠原料乳收购补贴。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原料乳收购区域,增加原料乳收购量,补充全市奶源缺口,为打造千亿级乳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以牛生鲜乳为主要原料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原
5、料乳外埠收购量与上一年原料乳外埠收购量相比增加的数量,对增加的原料乳每吨给予200元补贴。第十二条强化技术培训,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每年安排100万元培训经费,统一用于奶牛养殖大县开展良种奶牛繁育、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养牛机械维护、粪污处理和利用、饲草种植等技术培训,创新奶牛养殖技术服务模式,提升整体种养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财政局牵头,组织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补事项。兑现工作采取企业申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农牧、财政部门验收,社会公示,市农牧局、财政局对各旗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将验收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执行。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原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