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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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

2、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有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安防、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监管原则】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共同决策、应急处置、政府监督原则。第五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

3、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投诉渠道】市、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章归集第七条【交存范围】同一住宅建筑区划内,拥有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

4、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交存标准】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一)多层普通住宅,交存标准为50元/平方米。(二)多层框架住宅(带电梯)、别堂类住宅,交存标准为60元/平方米。(三)高层住宅,交存标准为90元/平方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我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维修资金收交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交存节点】(一)新建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购房人从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到办理入住手续前,按照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未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代交维修资金。(二)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登记表。(2)提供房屋面积暂测报告(原件、复印件)。(3)其他应提供的资料。(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报告,由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出售和自持的房屋(例如地下车位、仓储)、物业服务用房及公建配套设施的维修资金交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交存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四)本办法生效前,应归集尚未完全归集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由业主在办理分户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6、时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在为业主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时督促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不办理交存业务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五)开发建设单位在专户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在预售环节,购房人交纳房款的同时把维修资金交存专户。待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按照备案面积进行核算,多退少补。第十条【已售公房】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按售房款的20%提取维修资金,交存至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归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专户存储】业主大会设立前,或者业主大会已设立但未申请划转维修资金自

7、管的,维修资金应当由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业主大会决定划转维修资金自管的,应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划转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业主大会决议;(二)维修资金专户开立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管理银行)。第十二条【票据管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接受监督】代管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代管的维修资金,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

8、计监督。第十四条【资金补充】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补充维修资金的,计入小区维修资金公共账户。第十五条【权属转让】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同时转让。受让人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等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账户随房过户手续。第十六条【房屋灭失】房屋灭失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一)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第十七条【增值收

9、益】本办法实施前结存的增值收益,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年度一次性分摊至小区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小区应急维修使用。每年产生的增值收益,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于次年3月31日前逐年分摊。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分摊参照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对增值收益使用、分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计息】业主分户交存的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活期利率计息。第十九条【查询、公示】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业主持有效证件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查询分账户交存、使用、结余、增值收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介绍信及查询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10、结余和增值收益等情况。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当持业主有效证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证件。业主委员会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当持有业主委员会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通过信息平台、公示栏或邮寄等方式公布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收缴、管理、使用等信息。第四章续筹补建第二十条【续筹】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的30%时,业主应当续交。续交涉及的方式、标准等具体事项,由全体业主在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中约定;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公约但已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拟订续交方案,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拟订续交方案,经

11、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一条【补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维修资金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未补建筹集维修资金的小区,不得施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补建筹集当中拒不配合的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环节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已建立维修资金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依法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第五章使用第二十二条【使用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共有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申请人在申请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将已拨付的维修资金挪作住宅共有部

12、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维修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使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市、旗、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备案时,应当对使用备案资料是否齐备、内容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使用条件】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共有部位

13、、共有设施设备的保修期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计算。未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但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项目,按照交付之日计算保修期,社区居民委员会需出具交付证明。(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十四条【使用流程】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物企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管理单位均可作为申请单位,申请使用维

14、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应提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需提交备案表,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二)现场勘察市、旗、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三)提交预算、维修方案及其他材料现场勘察完毕后,申请单位应提交预算及维修方案。涉及屋面防水漏雨的,应提交漏水明细及漏水照片。消防维修应提交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电梯维修应提交特检部门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或维修建议。维修方案应明确维修项目、材料、工艺;预算金额、每平米分摊金额;施工单位、审价单位选取方式;是否聘请监理;施

15、工过程的监督人员等内容。(四)领取材料征求业主意见申请单位提交预算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的同时发放身份证扫描设备,申请单位对维修方案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同时,做好身份证扫描认证工作。(五)公示并提交施工前材料征求业主意见达到规定标准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维修方案复印件、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复印件、书面确认情况汇总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为7日,做好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的采集提交工作。公示结束后,申请单位将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书面确认明细表、公示证明、公示照片、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照复印件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六)组织施工并进行工程审价由申请单

16、位自行选取施工企业及审价机构。施工前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组织施工。施工结束后进行工程审价,并提交审价报告。(七)竣工验收和决算公示竣工验收由申请单位组织。审价完成后申请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填制决算分摊明细表,将结算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并做好公示情况影像资料的采集、提交工作。(A)提交材料备案公示完毕后,将决算明细分摊表、决算分摊公示证明、审价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并提交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九)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备并通过审核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审价报告及维修项目拨款比例计算列支金额,向申请单位发放拨款通知书。施工单位提交维修工程发票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转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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