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5防火防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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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管理制度XFRQ-01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和确保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有涉及的防火防爆危险场所的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第四条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的管理。第五条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1、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2、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3、迅速扑灭火灾,

2、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4、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危险区,安全疏散。第三章防火管理第六条场站围墙内除生活区厨房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七条加强明火管理,机动车进入场站必须带阻火器。第八条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第九条禁止用甲醇、甲醛等以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第十一条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3、第十二条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合格的防爆工具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第十三条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保温。第十四条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排入下水道。第十五条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第十六条氧气、空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

4、拆掉一段管子。第十七条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公用。第十八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等设施。在可燃气体(蒸气)可能泄露扩散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十九条所有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

5、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应在可燃气体(蒸气)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第二十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储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间设置切

6、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m以上,但应低于界区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生产装置和罐区的防雷接地设施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测、备案。第二十一条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达设备等必须设避雷装置,每年检测两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第二十二条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校验合格后贴上检验标签,工艺用正压压力表,还须划定上限红线,负压压力表还必须划定下

7、限黄线,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监控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第二十三条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易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将空气置换合格,方可通入易燃气体。第二十四条根据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化验室、中控室必须规定要求对生产区域各类工艺物料浓度、安全控制点作中间分析监测,确保作业场所环境安全。第二十五条甲类生产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第二十六条所有设备、阀门、管道、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禁止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配件。第二十七条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

8、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第二十八条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公司安全色GB2893-2008的规定进行涂色。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等场所输送氧气。第三十条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第三十一条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的设施。第三

9、十二条所有放空管均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第三十三条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阻火器,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第四章防静电管理第三十四条利用工艺控制的方法使之尽量少产生静电。第三十五条利用泄漏导走的方法,使静电迅速泄漏掉。第三十六条利用中和电荷方法,减少静电的积累。第三十七条利用封闭尖法限制产生危害。第三十八条改变生产环境,减少易燃易爆物质的散发。第三十九条在有引发静电的设备装置、贮罐、管道落实防静电接地措施。第四十条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设有导除静

10、电的接地装置。第四十一条在绝缘管道上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第四十二条在装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第四十三条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第四十四条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第四十六条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第四十七条甲类生产区域在有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第四十八条所

11、有设备、阀门、管道、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禁止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配件。第四十九条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第五十条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公司安全色GB2893-2008)的规定进行涂色。第五十一条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第五十二条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等场所输送氧气。第五章消防设施管理第五十三条公司内的一切消防

12、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安全环境部批准。第五十四条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自觉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五十五条厂内的消防设施,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第五十六条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第五十七条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在生产装置、罐区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黄沙箱和黄沙。第五十八条必须加强对

13、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暴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第五十九条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进厂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第六十条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第六十一条公司内所有职工必须自觉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制度安全与运营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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